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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在全省推广使用降污节能燃油添加剂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川办函[2002]20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10-21

施行日期:2002-10-2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省经贸委《关于在全省推广使用降污节能燃油添加剂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在全省推广使用降污节能燃油添加剂的意见 (省经贸委 二00二年十月十四日)

为深入贯彻执行《节约能源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加强机动车节能和燃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控制和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在燃油中全面使用清洁燃油添加剂,是提高燃油质量和降污节能的有效措施,是今后规范成品油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内容。为保证在燃油中全面使用降污节能添加剂工作顺利开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从2002年12月1日起,全省所有加油站(含自备加油站)销售的车用燃油及用户储存的车用燃油,都必须添加经省经贸委批准推荐的清洁燃油添加剂。

二、燃油添加剂实行市场准入制。各种品牌的燃油添加剂需经省环保、省质监部门的检测、论证并经指定的试点单位试用确有效果,才能在全省销售使用。省内各地区均不再制订地区准入办法。

三、省经贸委是车用燃油添加剂工作组织协调的牵头单位,会同省环保局、省质监局、省物价局等部门制订全省燃油添加剂准入办法,审查批准燃油添加剂的试用报告和推荐名单,负责燃油添加剂试用单位的定点和试用组织工作,负责燃油添加剂的供需协调工作。省环保局、省质监局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燃油添加剂的质量检测认证、监督工作,负责制订适合我省实际情况的燃油添加剂的省级标准,负责环保、质监的执法工作。省物价局负责燃油添加剂价格审核批准和价格执行的监督工作。

四、准许进入市场的燃油添加剂生产厂家或销售代理商,要在省内有关市、州设立服务中心,开通24小时用户服务电话,提供有效售后服务工作,按合同规定满足用户要求,保证供货及时。生产厂家或销售代理商对产品的宣传要真实可靠,对出现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责任,并在相应的加油站设立公示板,对产品性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售后服务等问题进行宣传和咨询服务。

五、使用燃油添加剂的方法。

(一)由加油站负责提出添加剂订货计划,按比例加入储油罐中。

(二)加入添加剂后,成品油价格按省物价局审批的价格执行。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价格。

(三)各柴油加油站(包括企业内部加油站)必须配备能有效去除胶质、灰份等杂质的过滤设备,经过滤后的柴油方可销售使用。

(四)为保证燃油添加剂全面使用的顺利实施,由供方与使用方签定有关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并由有关部门监督执行。

六、推广使用降污节能燃油添加剂工作要与加油站整顿、监管工作相结合,加强组织领导和检查力度。对不按本通知要求使用燃油添加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教育、警告,并依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单位,对《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不予年审或予以吊销。对私自购进劣质油,影响添加剂使用效果,违反价格规定,任意提高成品油和添加剂价格的单位和个人将分别由有关执法部门按职能分工进行处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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