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广使用天然气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益政办发[2003]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3-12

施行日期:2003-03-1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资阳区、赫山区、沅江市、桃江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益单位:

为保护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3年起在中心城区推广使用天然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天然气利用工程建设。

(一)天然气利用工程建设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有偿服务、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和统一经营管理。

(二)天然气利用工程建设用地属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实行行政划拨。

(三)天然气管线、场站工程与城市新建、改建道路或其他地下管网改造工程同步实施的,免缴道路挖掘修复费;未同步实施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恢复路面的工料成本费用,由市政建设部门负责恢复。

(四)天然气利用工程建设中需移植、恢复绿化植物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移植、恢复绿化植物的工料费用,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移植和恢复工作。

(五)天然气利用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要求统

一组织实施。影响管线敷设的障碍物要予以拆除。

二、积极发展用户,扩大供气规模。

(一)具备天然气供应条件而仍沿用燃煤锅炉、炉灶、窑炉和茶炉的,其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限期实施天然气替代改造。逾期未改造的,由市环境保护局和其他有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新建、改造、扩建工业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凡具备天然气供应条件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天然气,不得新建、改造、扩建直接燃用原煤的设施。已经有关部门立项但未动工建设的直接燃用原煤的设施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必须改用天然气等清洁燃料;暂不具备供应天然气条件的,经市环境保护局、市城建局批准后,可暂时使用管道燃气、液化石油气、燃油、电等清洁燃料。

(三)对中心城区直接燃用原煤、液化石油气(含液化石油气小区集中供气)的居民用户,应当根据天然气供应条件分期分片实施改造,改用天然气。

(四)中心城区新上建设项目必须配套建设天然气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未配套建设天然气设施的,必须补建天然气设施;否则,市规划建设局不得审批设计图纸,市质监站不得办理质量竣工验收手续,市房管局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三、天然气配套建设费由市城建投资公司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四、为鼓励居民使用天然气,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可对使用天然气的职工所交的天然气配套建设费给予适当补贴。对于使用天然气的特困家庭,要采取一定措施降低配套建设费标准。

五、由市城建局牵头,会同市环境保护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对中心城区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凡不符合规定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

禁止新建瓶装燃气供应站(点)。

六、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天然气利用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天然气利用工程建设,按照重点工程建设有关优惠政策减免有关费用,简化办事程序,确保天然气利用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市天然气利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市规划建设局要负责天然气利用工程建设的选址、定点工作,及时办理工程规划和报建手续;市国土资源局要负责做好天然气利用工程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强中心城区的空气污染防治,协助做好清洁燃料的推广使用工作;市城建局要负责办理天然气利用工程占用城市道路和临时占用绿地的有关审批手续;市公安交警支队要负责办理天然气利用工程建设基建用车的通行手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安委办等要切实加强天然气利用工程建设安全质量检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二○○三年三月十二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