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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粤府办(2005)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1-12

施行日期:2005-0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国务院决定在我省增设煤矿安全监察局,是对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各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的《意见》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依法履行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主体责任”机制的要求,积极配合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的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理顺关系,加强煤矿安全监管队伍、装备等方面的建设,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促使我省煤矿安全生产保持总体稳定并不断好转。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安全监管局反映。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一月十二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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