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国务院决定在我省增设煤矿安全监察局,是对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各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的《意见》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依法履行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主体责任”机制的要求,积极配合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的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理顺关系,加强煤矿安全监管队伍、装备等方面的建设,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促使我省煤矿安全生产保持总体稳定并不断好转。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安全监管局反映。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一月十二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