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长治市地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八日
长治市地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要点
为便于及时准确排查煤矿重大事故隐患,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列举了重大事故隐患的主要表现形式十类三十条,供监管人员使用。
通风
第一条 主要通风机随意停开。
第二条 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第三条 通风系统混乱
1.通风设施短缺、损坏严重,造成风流短路。
2.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
3.采、掘工作面串联通风次数2次(含2次)以上。
4.巷道贯通后不及时调整通风系统。
第四条 局部通风管理不善
1.局扇循环风运转;时停时开。
2 风筒漏风严重、出风口距离工作面超过5米,工作面风量不足。
3 高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不实行“三专两闭锁”(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风电、瓦斯电闭锁);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不实行两闭锁。
第五条 不及时密闭采空区或盲巷;临时停工地点停风不切断电源,不设置栅栏;擅自打开密闭。
应急措施:隐患影响区域立即停产,进行整改。
瓦斯
第六条 瓦斯检测仪器不可靠
1.瓦斯鉴定器、控头等仪器不及时校正、失灵、失效。
2 瓦斯控头的悬挂位置不合理,进气孔堵塞。
3 监控系统不能实现瓦斯超限自动断电。
第七条 瓦斯检查制度执行不严
1.瓦斯检查空班漏检,不执行“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检查瓦斯)制度。
2 瓦斯检查员手册、牌板、报表不对口,瓦斯日报矿长不审签。
第八条 瓦斯严重超限不断电撤人继续作业
1.放炮地点附近20m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继续放炮。
2.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经常超限,不采取措施。
3.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5%或工作面回风流瓦斯浓度超过1.0%时,不断电、不撤人。
4.瓦斯积聚时不制定和执行排放措施或排放时回风区域不断电、不撤人、不警戒,排放瓦斯“一风吹”。
应急措施:
1.瓦斯超限区域停止电钻打眼,严禁爆破;严重超限时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2.瓦斯检测数据失真,停止作业。
第九条 井下存在引燃、引爆瓦斯火源
1.明火:下井人员携带烟火,穿化纤衣服;违章爆破等。
2.电火花:电器设备失爆,电缆有破口,带电检修、搬迁设备。
3.机械摩擦、撞击火花等。
防尘
第十条 防尘洒水系统不完善;不冲刷、清扫煤尘,形成厚度超过2mm、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
第十一条 采煤机、掘进机无内喷雾装置或使用不正常;转载点不喷雾,造成浮尘浓度超限。
防灭火
第十二条 井下未建立消防库,器材、工具严重短缺或失效。
第十三条 井下电焊、气焊时无安全措施;井下使用非阻燃电缆、风筒、皮带等。
第十四条 擅自启封火区。
防治水
第十五条 井下透水预兆
1.挂红、挂汗。
2.空气变冷,出现雾气。
3.水叫,顶板淋水加大;水色发浑,有臭味。
4.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
5.工作面有害气体增加。
第十六条 探放水措施不力
1.不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无探放水设备。
2.钻进时煤岩松软、片帮或钻孔中的水压、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顶钻等异状时,仍继续作业。
应急措施:
1.遇地质构造复杂、疑有采空区、旧巷等区域,必须先探后掘。
2.发现透水预兆,必须停止作业,立即报告,撤出人员。
3.钻进异常时,立即停钻,禁拔钻杆,立即报告;情况危急时,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害威胁区域或人员。
顶板
第十七条 回采工作面重大冒顶事故预兆
1.工作面悬顶面积过大,顶板严重掉碴,煤质变软,片帮增多。
2.顶板裂隙增加或加宽加深;大面积漏冒,支架失稳。淋头水明显增大,瓦斯突然增大。
3.遇断层等特殊构造,支架(柱)失效。
4.岩层下沉、断裂,超前压力明显,支架发出很大声响,木支柱折梁断柱,金属支柱活柱快速下沉。铰接顶梁楔子弹出或挤出,采空区顶板有时发生断裂的闷雷声。
第十八条 掘进工作面及巷道重大冒顶事故隐患
1.巷道工程质量低劣,空顶距过大,支护失效。
2.锚杆锚索未打入稳定的岩层中,无托板或托板松。
3.顶板破碎、离层,敲帮问顶时发生“空空”声,淋水量增加。
应急措施:加强支护,紧急情况下人员撤到安全地点,设警戒,进行处理。
爆破
第十九条 私自制造、购买、储存炸药雷管。
第二十条 非爆破领取雷管;炸药雷管数量混装混运,工作面炸药雷管未分箱存放、加锁保管;使用非煤矿许用炸药和电雷管。
第二十一条 违章爆破
1.不执行“三人联锁放炮”(班组长、瓦检员、放炮员)制度。
2.炮眼无封泥、封泥不足或充填不实进行爆破。
3.明电放炮。
4.一个工作面使用两台发爆器。
5.巷道贯通时,综掘巷道相距50m、其他巷道相距20m时,两头同时作业。
应急措施:
1.私购、私存火工品交公安部门处理。
2.违章爆破,立即停止作业;巷道贯通时停止对面作业。
提升、运输
第二十二条 立井提升隐患
1.绞车司机无证上岗,提人绞车无正、副司机。
2.单绳乘人罐笼和带乘人间的箕斗无防坠器、无防过卷装置。
3.提升钢丝绳一个捻距内断丝面积达到5%,损伤严重。
4.用底开式吊桶升降人员或翻罐升降人员。
5.混合提升绞车超载提升。
第二十三条 斜井提升、斜巷运输隐患
1.无“一坡三挡”(阻车器、挡车栏、防跑车装置)装置或装置不齐全、失效。
2.不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
3.人车无“煤安”标志防坠器和制动装置失灵。
应急措施:
立即整改或停产整顿。
电气
第二十四条 矿井电气设备和电缆使用中存在隐患
1.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井下电器设备无接地、短路、漏电保护装置。
2.使用非阻燃电缆,电气设备失爆,存在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
3.未使用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
4.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和电缆,将带电设备密闭在巷道内。
其他
第二十五条 证照过期组织生产。
第二十六条 矿井无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第二十七条 图纸资料与实际严重不符。
第二十八条 越层、越界开采或擅自开采保安煤柱。
第二十九条 矿井无两个能行人的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
第三十条 电网对矿井无计划停电,停电不提前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