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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地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要点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0-08

施行日期:2005-10-08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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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长治市地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八日

长治市地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要点

为便于及时准确排查煤矿重大事故隐患,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列举了重大事故隐患的主要表现形式十类三十条,供监管人员使用。

通风

第一条 主要通风机随意停开。

第二条 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第三条 通风系统混乱

1.通风设施短缺、损坏严重,造成风流短路。

2.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

3.采、掘工作面串联通风次数2次(含2次)以上。

4.巷道贯通后不及时调整通风系统。

第四条 局部通风管理不善

1.局扇循环风运转;时停时开。

2 风筒漏风严重、出风口距离工作面超过5米,工作面风量不足。

3 高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不实行“三专两闭锁”(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风电、瓦斯电闭锁);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不实行两闭锁。

第五条 不及时密闭采空区或盲巷;临时停工地点停风不切断电源,不设置栅栏;擅自打开密闭。

应急措施:隐患影响区域立即停产,进行整改。

瓦斯

第六条 瓦斯检测仪器不可靠

1.瓦斯鉴定器、控头等仪器不及时校正、失灵、失效。

2 瓦斯控头的悬挂位置不合理,进气孔堵塞。

3 监控系统不能实现瓦斯超限自动断电。

第七条 瓦斯检查制度执行不严

1.瓦斯检查空班漏检,不执行“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检查瓦斯)制度。

2 瓦斯检查员手册、牌板、报表不对口,瓦斯日报矿长不审签。

第八条 瓦斯严重超限不断电撤人继续作业

1.放炮地点附近20m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继续放炮。

2.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经常超限,不采取措施。

3.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5%或工作面回风流瓦斯浓度超过1.0%时,不断电、不撤人。

4.瓦斯积聚时不制定和执行排放措施或排放时回风区域不断电、不撤人、不警戒,排放瓦斯“一风吹”。

应急措施:

1.瓦斯超限区域停止电钻打眼,严禁爆破;严重超限时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2.瓦斯检测数据失真,停止作业。

第九条 井下存在引燃、引爆瓦斯火源

1.明火:下井人员携带烟火,穿化纤衣服;违章爆破等。

2.电火花:电器设备失爆,电缆有破口,带电检修、搬迁设备。

3.机械摩擦、撞击火花等。

防尘

第十条 防尘洒水系统不完善;不冲刷、清扫煤尘,形成厚度超过2mm、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

第十一条 采煤机、掘进机无内喷雾装置或使用不正常;转载点不喷雾,造成浮尘浓度超限。

防灭火

第十二条 井下未建立消防库,器材、工具严重短缺或失效。

第十三条 井下电焊、气焊时无安全措施;井下使用非阻燃电缆、风筒、皮带等。

第十四条 擅自启封火区。

防治水

第十五条 井下透水预兆

1.挂红、挂汗。

2.空气变冷,出现雾气。

3.水叫,顶板淋水加大;水色发浑,有臭味。

4.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

5.工作面有害气体增加。

第十六条 探放水措施不力

1.不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无探放水设备。

2.钻进时煤岩松软、片帮或钻孔中的水压、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顶钻等异状时,仍继续作业。

应急措施:

1.遇地质构造复杂、疑有采空区、旧巷等区域,必须先探后掘。

2.发现透水预兆,必须停止作业,立即报告,撤出人员。

3.钻进异常时,立即停钻,禁拔钻杆,立即报告;情况危急时,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害威胁区域或人员。

顶板

第十七条 回采工作面重大冒顶事故预兆

1.工作面悬顶面积过大,顶板严重掉碴,煤质变软,片帮增多。

2.顶板裂隙增加或加宽加深;大面积漏冒,支架失稳。淋头水明显增大,瓦斯突然增大。

3.遇断层等特殊构造,支架(柱)失效。

4.岩层下沉、断裂,超前压力明显,支架发出很大声响,木支柱折梁断柱,金属支柱活柱快速下沉。铰接顶梁楔子弹出或挤出,采空区顶板有时发生断裂的闷雷声。

第十八条 掘进工作面及巷道重大冒顶事故隐患

1.巷道工程质量低劣,空顶距过大,支护失效。

2.锚杆锚索未打入稳定的岩层中,无托板或托板松。

3.顶板破碎、离层,敲帮问顶时发生“空空”声,淋水量增加。

应急措施:加强支护,紧急情况下人员撤到安全地点,设警戒,进行处理。

爆破

第十九条 私自制造、购买、储存炸药雷管。

第二十条 非爆破领取雷管;炸药雷管数量混装混运,工作面炸药雷管未分箱存放、加锁保管;使用非煤矿许用炸药和电雷管。

第二十一条 违章爆破

1.不执行“三人联锁放炮”(班组长、瓦检员、放炮员)制度。

2.炮眼无封泥、封泥不足或充填不实进行爆破。

3.明电放炮。

4.一个工作面使用两台发爆器。

5.巷道贯通时,综掘巷道相距50m、其他巷道相距20m时,两头同时作业。

应急措施:

1.私购、私存火工品交公安部门处理。

2.违章爆破,立即停止作业;巷道贯通时停止对面作业。

提升、运输

第二十二条 立井提升隐患

1.绞车司机无证上岗,提人绞车无正、副司机。

2.单绳乘人罐笼和带乘人间的箕斗无防坠器、无防过卷装置。

3.提升钢丝绳一个捻距内断丝面积达到5%,损伤严重。

4.用底开式吊桶升降人员或翻罐升降人员。

5.混合提升绞车超载提升。

第二十三条 斜井提升、斜巷运输隐患

1.无“一坡三挡”(阻车器、挡车栏、防跑车装置)装置或装置不齐全、失效。

2.不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

3.人车无“煤安”标志防坠器和制动装置失灵。

应急措施:

立即整改或停产整顿。

电气

第二十四条 矿井电气设备和电缆使用中存在隐患

1.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井下电器设备无接地、短路、漏电保护装置。

2.使用非阻燃电缆,电气设备失爆,存在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

3.未使用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

4.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和电缆,将带电设备密闭在巷道内。

其他

第二十五条 证照过期组织生产。

第二十六条 矿井无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第二十七条 图纸资料与实际严重不符。

第二十八条 越层、越界开采或擅自开采保安煤柱。

第二十九条 矿井无两个能行人的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

第三十条 电网对矿井无计划停电,停电不提前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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