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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的通告

发布部门: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长府通告(2005)1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5-10-09

施行日期:2005-10-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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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输、配电线路的安全稳定运行,避免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长春市人民政府现决定对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通告。

二、清理范围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具体范围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154-33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依法划定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任何违法建筑,由其所有人在30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拆除。

四、本通告由市经委会同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双阳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月九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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