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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安监局向小煤矿派驻安全督导员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房政办发[2005]9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2-02

施行日期:2006-01-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直属各公司:

区安监局制定的《向小煤矿派驻安全督导员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五年十二月二日

向小煤矿派驻安全督导员实施细则(试行)

(区安监局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为强化地方政府对煤矿的安全监管职责,落实煤矿企业的主体责任,确保各类小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向小煤矿派驻安全督导员工作的通知》(京安办字[2005]27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驻矿安全督导员的工作职责

驻矿安全督导员由区安监局统一派驻、集中管理。具体工作职责是:监督指导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安全措施;监督煤矿投资人、矿长及有关安全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及时发现煤矿存在的重大隐患,并监督指导煤矿对各类隐患的排查、整改;督促煤矿落实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

二、驻矿安全督导员的派驻范围

本区范围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合法小煤矿。

三、驻矿安全督导员的任职条件

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学历,年龄在48周岁以下,从事煤矿井下工作5年以上,有煤矿实际工作经验,身体健康,能胜任煤矿安全管理及井下工作。

驻矿安全督导员的选任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在全区范围内招聘,经考试、考察合格后,择优录用。

聘用驻矿安全督导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签定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一年。合同期满后,经综合评审合格继续续签,不合格者按区安监局制定的安全督导员辞退制度执行。

四、驻矿安全督导员的权利

(一)发现安全隐患时,建议煤矿企业及时改正和整改,检查过程中发现遇到危及矿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做出停止作业,撤出相关人员的决定。

(二)对煤矿企业不接受驻矿安全督导员合理建议和重大隐患处理意见,有权立即向区安监局汇报。

(三)有权参加所驻煤矿的安全例会。

煤矿企业及相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驻矿安全督导员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驻矿安全督导员履行工作职责。

五、驻矿安全督导员的福利待遇

(一)驻矿安全督导员经考核合格后上岗,月工资2000元。

(二)驻矿安全督导员劳动保护用品由区安监局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

(三)驻矿安全督导员的住宿和后勤工作由接受督导检查的煤矿负责。

六、驻矿安全督导员的费用

驻矿安全督导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的费用由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办公室集中管理、发放。驻矿安全督导员的费用由驻有驻矿安全督导员的煤矿承担,每个矿井每月4000元,按年度一次性缴到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办公室,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挪作他用。

七、驻矿安全督导员的管理和处罚

区安监局是派驻煤矿安全督导员的管理部门,承担驻矿安全督导员的管理工作,区安监局建立、健全对驻矿安全督导员的考核、监督、奖惩、培训、辞退等制度和机制。

(一)驻矿安全督导员每月下井次数不得少于18天,包片检查每个矿井每月不得少于2次。

(二)驻矿安全督导员每次下井后,要认真填写督导日志,每日向区、乡安全主管部门电话汇报所驻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及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办公室每月不定期检查驻矿安全督导员工作情况,发现驻矿安全督导员对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未立即督导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驻矿安全督导员下井后不认真填写督导日志,不向区、乡安全主管部门汇报当日所督导矿井安全隐患的,发现一次罚款50元。

2.因驻矿安全督导员工作不力,没有监督、检查到位,导致所包片范围矿井发生重大安全隐患,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给予警告、罚款、辞退,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细则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驻矿安全督导员自2006年1月1日开始进驻产煤乡镇实施督导工作。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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