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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粤府(2005)11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2-02

施行日期:2005-1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坚定不移地以铁的手腕整治煤矿安全生产。各产煤市、各有关部门要坚决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煤矿停产整顿和依法关闭整治的一系列文件精神,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充分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坚决依法关闭炸封无证照或证照不齐全非法开采的煤矿,以及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浪费资源和严重破坏环境的煤矿,确保按省政府规定的时间完成全部煤矿依法关闭整治和验收任务,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的各项相关政策,维护社会稳定。

二、积极鼓励煤矿转产转业,确保煤炭供应。要积极制订落实扶持煤矿转产转业的具体措施,鼓励煤矿业主运用自身优势转营煤炭购销、运输服务等行业。要加强煤炭等资源的组织调运,确保电厂等企业和居民的用煤需要,认真解决居民的生产生活问题。

三、大力发展县域经济。省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扶持产煤市煤矿转产,发展经济的各项政策措施。各产煤市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推进产业转移园区建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山区经济发展壮大。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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