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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在造林绿化中切实保障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徐政办发 〔2006〕 1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3-02

施行日期:2006-03-0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经贸委、市林牧渔业局、市园林局、市安监局《关于在造林绿化中切实保障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引导宣传,搞好协调配合,确保电力线路安全运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二日

附:

关于在造林绿化中切实保障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意见

为妥善处理好造林绿化与电力线路安全运行之间的关系,促进林业生产、城镇绿化与电力安全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森林法》、《安全生产法》和《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植树造林和城镇绿化建设切实保障电力线路安全运行,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电力主管部门要按照《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牵头协调处理好造林绿化与电力线路安全运行之间的矛盾,切实履行保障供电安全的职责。

二、各级林业和园林主管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统筹制订造林绿化规划。要与供电部门联系沟通,密切配合,按照《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注意避开电力线路保护区。在10KV线路两侧5米以内,35KV至110KV线路两侧10米以内,220KV线路两侧15米以内,500KV线路两侧20米以内,不安排种植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植物。

三、各级林业和园林主管部门要配合供电部门对电力线路保护区附近的树木进行安全检查。对依法划定的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已种植的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爬藤植物,供电部门可以要求种植人或产权人予以修剪或移植;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电力管理部门应通知种植人、产权人及相关管理部门限期予以修剪、移植或砍伐,愈期未能修剪、移植或砍伐的,有关部门可以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

四、规划部门在批准新建、改建和扩建电力线路时,要尽可能避开现有树木和林地;无法避让、需要移植或砍伐现有树木时,供电部门要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电力线路通道一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其保护范围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等高杆植物。根据城镇绿化的需要,需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规划种植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供电部门意见后,种植低矮树种,并由树木管理部门负责修剪,以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五、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主动发挥综合监督职能作用,对在植树造林和城镇绿化建设中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消除安全隐患,保证电力线路通道畅通。

六、要严格遵守《森林法》、《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树木和电力线路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擅自在依法划定的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法种植而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由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市经贸委 市林牧渔业局 市园林局 市安监局
  2006年3月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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