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物价局:
宜春市人民政府最近向我委报送了《关于转报樟树市政府对工业园区用电实行同网同价请示的函》(宜府文[2006]29号)。为了扶持工业园区发展,促进工业园区做大做优,增加销售电量。经研究,决定增设江西樟树工业园区销售电价。园区内“非工业、普通工业”销售电价标准为:不满1千伏为0.642元/千瓦时、1千伏及以上为0.612元/千瓦时,“大工业”销售电价标准为0.535元/千瓦时;大工业用电基本电价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江西樟树工业园区面积、范围按我委赣发改工业字[2006]218号规定执行,园区上述销售电价自2006年5月1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今后如遇国家电价政策调整,园区价格即随之调整。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