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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增设江西樟树工业园区销售电价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赣发改商价字[2006]45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4-30

施行日期:2006-05-1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宜春市物价局:

宜春市人民政府最近向我委报送了《关于转报樟树市政府对工业园区用电实行同网同价请示的函》(宜府文[2006]29号)。为了扶持工业园区发展,促进工业园区做大做优,增加销售电量。经研究,决定增设江西樟树工业园区销售电价。园区内“非工业、普通工业”销售电价标准为:不满1千伏为0.642元/千瓦时、1千伏及以上为0.612元/千瓦时,“大工业”销售电价标准为0.535元/千瓦时;大工业用电基本电价仍按现行规定执行。江西樟树工业园区面积、范围按我委赣发改工业字[2006]218号规定执行,园区上述销售电价自2006年5月1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今后如遇国家电价政策调整,园区价格即随之调整。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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