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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津价商(2008)13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6-19

施行日期:2008-06-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物价局,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销售华北公司、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6]13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调整成品油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规定,我市90号高标准清洁汽油(标准品)零售基准价每吨由5160元调整为5660元,提高500元;0号柴油每吨由4475元调整为4975元,提高500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及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零售基准价上浮8%后,90号汽油每吨为6113元,0号柴油每吨为5373元。

二、非标准品汽、柴油的具体零售价格,由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销售华北公司及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按标准品价格与国家规定的汽、柴油品质比率相应调整。我市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销售华北公司零售企业的汽、柴油具体零售价格见附件。

三、各加油站(供油点)供渔业船用柴油价格按提高后的零售基准价执行,暂不上浮。

四、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销售华北公司供系统外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批发价仍执行差率管理。凡执行配送制的批零差率不得小于4.5%;未执行配送制的批零差率不得小于5.5%.

五、液化气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用汽油出厂价格保持0.83-0.92:1的比价关系相应调整。

六、凡在柴油中添加经国家环保总局评审后列入《国家重点环保实用技术推广项目》中的清净剂,可在同标号柴油零售价格基础上每升加价不超过0.08元。并分别标识,结算时单独开票。

七、以上价格自2006年5月24日零时起执行。

八、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和中国石油销售华北公司要根据市场需求,积极安排成品油资源,确保市场供应;对系统外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要严格按照批发价供货。全市各成品油零售企业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指导价范围销售。

九、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品油和液化气市场价格的监测,强化成品油批发、零售价格和液化气出厂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利用价格调整之机抢购、囤积的行为,打击造谣惑众、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

十、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和中国石油销售华北公司,要于5月25日中午前将调价方案出台后的市场供应及价格情况、社会各方面对调价的反映等情况及时反馈我局。

天津市物价局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销售华北公司成品油零售价格表

(2006年5月24日)

天津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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