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福建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申请评审的函》(闵宁核(2006)23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以及有关法规的要求,经初步审查,我局决定受理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的审评申请,并立项审评。请你公司配合有关审评工作。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管理司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核安办[2006]7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6-19
施行日期:2006-06-19
时效性:已失效
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福建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申请评审的函》(闵宁核(2006)23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以及有关法规的要求,经初步审查,我局决定受理宁德核电厂一、二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选址阶段)的审评申请,并立项审评。请你公司配合有关审评工作。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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