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琼府办(2006)4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6-22

施行日期:2006-06-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行为,切实保障电力设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长效机制

省政府成立海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统筹研究保障措施,加强信息通报和交流,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市、县及省农垦总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也要相应成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充分发挥领导小组的作用,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协调处理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重大问题,确保本地区电力设施安全。

二、明确职责,加强电力设施保护

林业、城市园林等部门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或电力线路走廊保护区内实施绿化工程时,要严格遵照有关规定,不得种植影响或可能影响电力线路的高棵树种。已种植高棵树种的,林权所有者或树木管理部门应定期负责修剪,避免树木危及电力线路安全运行。对保护区域内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树木,电力企业可以通知林权所有者进行修剪或砍伐;逾期不修剪或砍伐的,电力企业可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在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到来之前,电力企业要负责组织对线路走廊进行集中清理。

建设部门要制止违章施工、违法乱建等损坏电力设施、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要实施处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违章建筑和设施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清理。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实施爆破、开挖、取土等各类建设项目须经电力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电力主管部门指派专人负责对建设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电力企业要制定有效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由技防、物防、人防和其它有效防范保护措施构成的安全防范网络,加快普及和推广应用电力设施安全防范的新技术和新成果,提高整体防控水平。强化治安保卫工作,定期对电力线路进行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

三、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所辖区域内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的侦破力度,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要配合电力企业加强对电力设施的巡查,对易发案的地区要重点控制,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建立健全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奖励制度,对为破获涉电重大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或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危害、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电力设备器材的行为,并向公安机关和电力企业举报。

四、加大整顿力度,全面清理整顿物资回收、废品收购站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对已取得营业执照的物资回收、废品收购企业实行监督管理。对违规收购电力设施器材、废旧电力金属材料的企业,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要负责全面清理无执照的物资回收、废品收购站点,对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收购电力设施器材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打击收赃、销赃行为,堵塞销赃渠道。

商务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加大对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整顿力度,进一步加强对废旧金属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全面清理整顿物资回收、废品收购站点。

单位出售电力设施器材、废旧电力金属材料时,经办人需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介绍信应注明电力设施器材、废旧电力金属材料的来源、品名、数量、规格等;个人出售电力设施器材、废旧电力金属材料时,需持本人居民身份证。

收购单位回收电力设施器材、废旧电力金属材料时应当留存出售单位的介绍信,记录出售人的单位名称或居民身份证号码和所收购电力设施器材、废旧电力金属材料的来源、数量、规格等事项,以备公安机关查处有关案件时查核。

五、齐抓共管,依法取缔非法废旧金属熔炼企业

发展与改革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依法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污染环境的废旧金属熔炼企业。供电企业要对非法生产及收购电力设备器材的废旧金属熔炼企业停止供电。

六、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参与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合力

各市、县及各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重要意义,教育和引导人民群众踊跃参与巡线护线活动,提高公众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加强舆论引导,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震慑违法犯罪分子,遏制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