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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节能规划审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赣建规[2006]4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9-20

施行日期:2006-09-2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设区市规划局、抚州、宜春、吉安市建设局:

建筑节能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作。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省政府召开的全省节能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提出的“推动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严格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的要求,现就公共建筑、住宅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中有关建筑节能规划审查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审查内容

1、建筑物的朝向;

2、建筑物的间距;

3、建筑体形系数;

4、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

二、审查依据

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

3、《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5、现行的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规程。

三、审查要求

建设单位在报建公共建筑、住宅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按本通知要求,编制建筑节能专题篇(章),并纳入方案说明书或文本。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内容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

江西省建设厅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江西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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