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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吉林电网建设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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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9-25

施行日期:2006-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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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电力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电网是城市基本设施之一,电网建设直接关系到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近年来,随着电网建设投入的加大,我省电网输电能力和安全运行水平得到逐步提高,为全省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十一五”期间,全省将进一步加大电网建设投资,预计新、扩建500千伏变电站10座,新增500千伏变电容量825万千伏安,投产500千伏线路1137公里;新、扩建220千伏变电站34座,新增220千伏变电容量558万千伏安,投产220千伏线路2032公里;新、扩建66千伏变电站122座,新增66千伏变电容量454万千伏安,投产66千伏线路1670公里,总投资约201.3亿元。为加快电网建设步伐,满足全省电力需求增长和电源送出需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电网建设的责任感、紧迫感

我省电网规模和技术水平与经济发达省份相比差距较大,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比较薄弱,网架结构亟待加强。“十一五”是全省经济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经济的快速发展必将带来电力需求的高速增长。特别是“十一五”期间我省电源建设速度加快,电源送出的需求增大,对电网的输送能力及安全稳定运行提出了更高要求。加快电网建设步伐,超前规划和建设电网已显得十分迫切。由于电网建设投资大,涉及面广、点多、线长,而电网项目在用地、环评、规划、拆迁等诸多环节存在着很多特殊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电网项目的建设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电网建设的责任感、紧迫感,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努力为电网建设营造良好环境。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对电网规划与建设的领导,确保电网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省政府和国家电网公司共同成立了吉林省电网规划与建设领导小组,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研究制定全省电网发展的战略、规划和相关政策,及时协调解决电网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协调电网建设项目在拆迁、征林、征地、赔偿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推动和保障吉林电网“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为: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电网发展规划的审定,向开行申请软贷款,投资项目的核准,电网重点项目的审定和有关事项的协调工作;省经委会同有关单位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协调项目建设、运行的有关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电网建设资金的政策支持;省公安厅负责电网建设项目的消防审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治安保障和电力设施的保护;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电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用地审批,压覆矿产和地质灾害报告的审批;省建设厅负责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以及做好电网发展规划与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省交通厅负责电网建设项目需要跨越高速公路及国、省干线公路等的相关工作;省林业厅负责电网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审核的行政许可、林木砍伐的审批;省水利厅负责电网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和跨越水利设施时的协调工作;省文化厅负责电网建设项目影响到的文物及文化设施的相关协调工作;省环保局负责电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省地震局负责220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项目变电站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各市(州)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进一步加强领导和协调,大力支持电网建设,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所属区域内电网建设项目的推进工作,

三、坚持统一规划,协调发展

电网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将电网规划纳入到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是城市(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镇)健康发展的基本需求。省政府已将吉林电网“十一五”规划纳入吉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分区控制规划。各地区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电网规划工作,把电网建设规划纳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电网规划与其他规划的有机衔接和同步实施,实现电源与电网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协调发展。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对已纳入各级规划的变电站建设用地和输电线路走廊要予以保护。

四、加快电网建设项目核准进程

按照国家规定,500千伏电网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220千伏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66千伏项目由市(州)发展改革委核准。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协助办理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并促成项目尽快核准。建设(规划)、环保、国土、水利、地震、文化等部门要尽可能简化审批程序,优先为电网建设项目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提高效率,形成共同推进电网建设的合力。

五、确保电网建设项目的用地

继续推广在电网建设项目用地管理中的有效做法,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推进电网项目建设。按省重点工程有关政策优先保证电网建设项目的用地指标,在土地规划、用地预审和用地计划中给予支持,确保电网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需要。

六、妥善处理电网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为推进电网建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电压等级在66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项目作为我省基础设施重点项目统一协调管理,积极落实重点项目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建设条件。对电网建设中无法避让的采石场、矿产封闭及地面附着物,如房屋拆迁、林下种植物(林下参)等的补偿,在同一地区内应按照“依法、合理”的原则,确定统一的补偿标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既要保障当地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因不合理要求而阻挠电网工程建设的情况发生,为电网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环境。

七、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力度

电力设施安全是电网安全运行和可靠供电的基础。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要把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依法加大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力度。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法规的宣传,保证电力生产与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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