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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自备电厂并网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内政办字(2006)42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12-06

施行日期:2006-1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自备电厂并网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政字(2005)170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来,有力地推动了我区企业自备电厂的建设和发展,极大缓解了近年来我区电网缺电的局面,带动了一批重化工业、有色金属冶炼以及其他行业的发展,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为进一步促进自备电厂规范有序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执行《通知》中第一、第二、第三部分的内容,对第四部分“自备电厂的缴费原则”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备电厂并网后,电网企业对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的电量征收系统备用费(与电网企业已有协议约定的除外),标准为每千瓦时0.04元。

二、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如利用余热、余压或煤矸石发电等)和热电联产自备电厂项目,其系统备用费标准为每千瓦时0.02元。年发电量在50亿千瓦时以上的自备电厂,其系统备用费标准为每千瓦时0.01元。

2006年12月6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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