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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举报非法违法煤矿进行奖励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太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并政发〔2006〕4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6-12-06

施行日期:2006-12-0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为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举报非法违法煤矿,鼓励人民群众参与打击私挖滥采、违法违规组织煤炭生产行为,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举报非法违法煤矿奖励实施意见如下:

一、 举报内容

举报人可对下列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一)非法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或给非法违法煤矿提供爆炸物品的;

(二)越层越界、私挖滥采非法开采煤炭的;

(三)未经批准私自组织煤炭生产的;

(四)煤炭基建矿井未经批准开工的;

(五)批准复工复产的煤炭矿井突破规定下井人数组织生产的;

(六)不按批准的采掘设计和批准的整改方案组织煤炭生产的;

(七)煤炭矿井存在水、火、一通三防重大事故隐患的;

(八)隐瞒煤矿事故的。

二、举报和受理

举报人所举报情况应尽量翔实,包括:非法违法煤矿的名称、地点、行为时间和行为人等。举报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和当面向受理部门举报等方式。受理部门对举报人姓名、身份等情况保密。

举报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电话:7240058),受理后及时移送市有关部门核实。举报人也可直接向市有关部门举报。上条所列举报内容第(一)项由市公安局受理;第(二)项由市国土资源局受理;第(三)至第(八)项由市煤炭工业局受理。各部门要明确内部受理处室和负责人,对人员进行培训,将名单报市安委办备案。

三、核实与查处

市有关部门接到市安委办电话移送的案件及群众直接举报案件后,要及时组织人员核实。对情况重大、紧急,线索清楚的举报,要立即核实,特殊情况请示有关领导后按法定时限处理。

经核查属实的案件,按规定组织专门人员及时依法进行查处,查处情况报送市安监局(市安委办)。重大案件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奖励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

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内容属前条第(一)至第(六)项的,奖励举报人1万元;属前条第(七)项的,奖励举报人3千元;属前条第(八)项或重大突出隐患的,奖励举报人1~5万元。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问题,奖励首先举报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举报的案件,没发现、不查处或查处不力的,市政府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有关县(市、区)政府处以10~50万元罚款。罚款列入全市安全生产奖励资金。

举报奖励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由市有关部门查实举报案件后向市安监局提出奖励申请,市安监局审核批准,国库直接支付。

五、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要设立专门受理电话,2006年12月底前将受理电话报市安委办,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在办理群众举报案件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任何人不得泄露举报人情况及举报内容,更不得将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人或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严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的,一经查实,依法严肃处理。

(四)各县(市、区)要参照本意见,做好本辖区非法违法煤矿整治举报工作。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太原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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