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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不予受理四平维克斯换热设备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申请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核安办(2007)6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4-30

施行日期:2007-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四平维克斯换热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的请示》(四维字(2007)1号)收悉。

经我局初审,发现你公司提交的申请资料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申请文件中没有描述申请主体跟维卡勃、维克斯公司的关系。

二、你公司的检验试验能力还不能完全满足核3级板式热交换器的制造需要。

三、标准规范方面的描述过于简单,深度不够,未充分结合所申请的目标产品描述本公司对RCC-M和ASME等相关标准的培训和掌握情况。

四、提交的质保控制程序不符合HAF601要求,如:《工艺试验与评定控制程序》没有焊接工艺控制、热处理工艺控制内容;《特种工艺人员管理控制程序》中没有关于核级焊接和无损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取证规定;《不符合项的分类准则及处理程序》对不符合项的定义不准确,不符合项的分类和处理方式缺乏可操作性等。

五、模拟件技术要求不完善,制作方案不完整,缺项较多,如:未体现模拟件试验要求、未说明模拟件的具体设计标准;没有描述需进行的工艺评定情况、需编制的规程情况、模拟件活动中的外协项目及控制计划、参与模拟件试制活动人员及相应资质、模拟件试制活动场地条件和装备状态等内容。

鉴于以上问题,经研究决定暂不受理你公司关于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的申请。根据《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1/01)的规定,六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国家核安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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