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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渝办发(2007)28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10-08

施行日期:2007-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年第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了《重庆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审定,并上报国务院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工作方案的安排,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抓紧抓好,确保各项工作如期得以落实。

二00七年十月八日

重庆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重庆市是全国重要的老工业基地之一,资源环境可承载能力脆弱,实现节能减排目标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为了全面落实胡锦涛总书记“314”总体部署和实现“四个着力”的要求,进一步坚持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加快全市结构调整步伐,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年第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胡锦涛总书记“314”总体部署,紧紧围绕全市“一圈两翼”发展战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结构调整步伐的突破口,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动员全社会力量,强力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的各项约束性指标。

(二)主要目标。到2010年,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1.42吨标准煤下降到1.13吨标准煤,降低20%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从2.75吨标准煤下降到2.06吨标准煤;单位工业增加值取水量从2005年的322吨下降到297吨;到2010年,化学需氧量比2005年减少11.2%,二氧化硫比2005年减少11.9%.具体总量指标是:化学需氧量由2005年的26.9万吨减少到2010年的23.9万吨;二氧化硫由2005 年的83.7万吨减少到2010年的73.7万吨。全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5%,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

(三)加强领导。为加强对全市节能减排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市长王鸿举任组长,常务副市长黄奇帆、副市长余远牧任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侯行知、程志毅以及市经委、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市政委、市交委、市人事局、市农业局、市商委、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统计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机关事务局、市中小企业局、市电力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研究部署监督节能减排工作情况,审议年度节能减排工作计划,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侯行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节能降耗和污染物减排的日常工作。

同时,在市经委设立节约能源办公室(简称市节能办),负责节能降耗工作;在市环保局设立污染物减排办公室(简称市减排办),负责污染物减排工作。

二、抓好“三个一批”,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四)源头控制一批。建立新建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新建项目的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未完成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地区,未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污染物、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的单位,要严格限制或停止审批有相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建立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等六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区县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

(五)加快淘汰一批。进一步落实部分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性文件,由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和完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耗能设备淘汰目录》,加快制定配套措施,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力工作的督促检查。“十一五”期间关停小火电机组总装机48.61万千瓦,其中今年关停21.51万千瓦;淘汰小水泥落后生产能力600万吨,其中今年淘汰100万吨,关闭小电镀企业30户。对已经纳入关停计划的小火电、小水泥、小铁合金、小电镀、小煤窑等,要求各相关区县人民政府作为负责人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措施,确保关停任务的完成。

(六)择优发展一批。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观光旅游业为重点的第三产业;大力发展以研发设计、软件设计、建筑设计、文化传媒、咨询设计、时尚消费为主要内容的创意产业。到2010年,创意产业增加值达到300亿元,形成6万人左右就业规模,建成50个创意产业基地。以发展汽车摩托车、高新技术产业为重点,推动以电子信息产业为代表和发展基础的高新技术产业跨越式发展,积极发展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培育发展一批有市场需求、资源优势和发展基础的新兴产业和特色产业,不断开发低能耗、低污染、高附加值的新产品,实现产业升级,实现工业结构改造和优化升级,促进产业结构向节能型、环保型转变。到2010年,汽摩产业实现汽车整车产销150万辆,整车销售收入1350亿元,摩托车行业实现工业总产值700亿元。

三、突出重点,全面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七)抓好一批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建设。市经委、市环保局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在工业、建筑、交通、市政等重点用能领域及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印染、造纸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择优选择一批节能减排的优秀示范工程予以重点支持,通过以点带面推动全社会节能减排工作的深入开展。同时,组织召开节能减排现场经验交流会,逐个行业推广节能减排典型经验。

(八)强化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建立60户市级重点用能企业动态跟踪与交流机制,加强对市级重点用能企业节能工作的指导。2008年完成60户市级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编制工作。重点抓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工作。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着力抓好燃煤锅炉改造、热电联产、电机节能、余热利用、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和服务体系建设等重点节能工程。

各区县(自治县)要相应开展年耗标煤5000吨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编制工作,抓紧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加强指导部署,确保按时完成。市经委要加强对市、区县(自治县)两级重点用能企业节能工作的指导,督促企业实施节能规划。

(九)落实《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全面推进“碧水行动”计划,加快城市(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十一五”期间通过增加进水量,加强管道建设,并新建污水处理厂,新增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118万吨,预计形成COD削减能力9.45万吨。加强化工、电镀、印染、造纸、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的污染治理,推进重点污染治理设施COD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今年预计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49.78万吨,形成COD削减能力3.5万吨。加大工业废水治理力度,加快城市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加大污染防治力度。

(十)推动以燃煤电厂为重点的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期间,全市所有的燃煤电厂须经脱硫后稳定达标排放。单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上的燃煤发电机组全部实现投运脱硫机组,单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全部实现炉内脱硫和烟气脱硫。

(十一)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建筑领域要率先在主城9区和6个区域中心城市以及5个市级部门办公楼开展20栋节能建筑示范工作,着手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能耗定额制度。开展节能65%建筑标准的试点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加大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建设推广力度。市建委和市质监局要加快《重庆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重庆市居住建筑节能施工及验收规程》、《重庆市公共建筑节能施工及验收规程》等建筑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十二)强化交通节能减排。市交委要加速推进城市综合交通节能体系建设,采用先进技术装备,提高运输业效率,降低燃料消耗。加快船舶标准化进程,对新增的标准化、系列化、大型化优质运力予以政策和资金支持,到2010年,全面完成渡船的升级改造,船舶标准化运力率达到90%以上。加速淘汰高耗能的老旧汽车及船舶,发展节能型交通运输工具,推广使用CNG汽车、小排量节油汽车,实施汽车尾气达标标志管理和简易工况法检测,淘汰尾气不达标的车辆。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和有效衔接。到2007年底,全市各运输企业营运车辆、船舶百吨公里能耗下降4%,到2010年,交通行业营运车辆、船舶百吨公里能耗实现下降20%的节能总目标。

(十三)推动商业和民用节能。市市政委要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体育场馆、居民住宅中推广高效节电照明系统、稀土三基色荧光灯、高强度气体放电灯及电子镇流器,减少普通白炽灯使用比例,逐步淘汰高压汞灯,提高高效节能荧光灯、LED等产品使用比例。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夏季空调制冷和冬季空调采暖温度设置标准。加快照明产品能效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一步规范节能产品市场。

四、深化试点,促进循环经济快速发展

(十四)全面推动循环经济试点工作。落实《“十一五”发展循环经济规划》,认真总结我市发展循环经济的经验,进一步完善试点方案,要把“一圈两翼”经济发展战略同发展循环经济有机结合起来。积极支持将长寿化工园区列入国家级循环经济试点园区,今年内要全面展开市级发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支持一批冶金、化工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试点。由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积极争取国家的资金、政策支持。

(十五)开展水资源节约循环利用。加强城镇供水管网改造。2008年前,将自来水管输漏失率减少到5%以下。积极引导和鼓励使用再生水,推进废水循环利用和中水回利用。鼓励和指导城镇居民小区规划建设中水回利用设施。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工程建设。在有条件的区县逐步推进中水回用,在水资源相对缺乏的渝西地区先行启动再生水使用工程。推进中水用于城市景观、都市农业花卉苗木灌溉、洗车和工业冷却用水等。加大工业用水回收处理和重复利用设施建设,扩大再生水使用范围,逐步实现洗煤废水、矿井水、选矿废水、轧钢冷却水和氮肥冷却水的“零排放”。开发推广工业水重复利用、冷却节水、热力和工艺系统节水等技术。大力推广渠系和田间节水灌溉技术、生物节水与农艺节水技术、多水源联合调度技术等。

(十六)推进资源回收和综合利用。市供销总社要积极规划和发展区域性废旧物资回收中心、交易市场和专业性回收站。培育壮大资源回收企业,建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体系。抓好一批旧家具、旧家电、旧农资、报废汽车等回收市场建设。分类回收废塑料制品,完善电池、荧光灯、医疗垃圾等危险废弃物收集网络,促进废旧轮胎、废金属、废纸回收和综合利用。

发展垃圾焚烧发电,抓好煤层气和煤矸石的综合利用。要充分利用CDM机制,加大煤矿瓦斯气的回收利用,到2010年,利用率从目前的45%提高到60%.积极推进冶炼钢渣、化工磷石膏、电解金属锰及其尾矿、铬渣、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等工业废物利用。积极拓展火电厂粉煤灰和脱硫石膏的运用领域,鼓励利用粉煤灰生产水泥,利用脱硫石膏生产新型建材产品,使大宗工业固体废渣利用率提高10%.

(十七)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加大清洁生产审核力度。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加大清洁生产审核力度,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重点在电力、冶金、化工、医药、水泥、煤炭等行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创建清洁生产企业。2010年前对上述行业100户企业依法实行清洁生产审核,创建40户市级清洁生产企业。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要求在所属地区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及其审核工作。

(十八)加快实施主城环境污染安全隐患重点企业搬迁。按照“搬大、搬强、搬活、消除污染”的原则,2010年前完成主城区100户环境污染安全隐患重点企业搬迁工作。通过搬迁实现污染治理,提高能源效率,消除安全隐患,企业改制重组,产品结构调整和有效安置企业职工就业,实现重庆市工业生产力布局合理调整,改善主城区和三峡库区环境质量。

五、依靠科技,加快推进技术进步

(十九)大力推进节能减排新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围绕沼气、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二甲醚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和工业节能、照明节能、建筑节能等重点领域,以及重点污染行业废气、废水的治理技术研发,攻克一批节能减排关键技术,市科委要从工作上和科研费用上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支持力度,提高我市在技术和产品方面的自主研发能力,推动节能减排工作的深入开展,缓解能源供需以及发展与环保的突出矛盾。

(二十)组织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以企业为实施主体,全面落实《重庆市第十一个五年节约能源规划》,建立推动节能投入的激励机制,加大政府资金的引导力度。对节能效果显著、具有较强示范作用的重点节能工程,以及量大面广用能设备的更新改造,高效节能技术、产品的推广和节能管理能力建设等,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推动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

(二十一)加强节能减排体系建设。积极支持和鼓励科研院所、科技中介机构参与节能减排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工作,加强节能减排的人员培训工作。积极推进环境服务产业发展,研究提出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积极培育、扶持一批实力雄厚,具有核心节能技术的节能服务公司,全面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服务新机制。增强市节能技术服务中心提供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的能力。充分发挥能源研究会、资源综合利用协会、环保产业协会、环保科学学会等社团组织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

(二十二)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国际科技合作,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建立节能环保合作机制,积极引进国外先进节能环保技术和管理经验,不断拓宽节能环保国际合作的领域和范围。充分利用CDM机制。抓好已签约尚未上报审批的12个CDM项目设计文件的编写,尽快争取国家批准。配合国外购买公司,完成已批14个项目在联合国注册登记。组织企业抓紧已批项目的建设。到2012年,力争CDM项目总数达到40个,实现二氧化碳交易量1500万吨,销售收入1.5亿美元,利用国外资金促进我市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

六、落实目标责任,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二十三)全面落实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节能减排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市政府每年定期开展考核。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经委、市环保局要抓紧制定具体的节能和减排评价考核实施办法。

(二十四)建立和完善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根据国家出台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改进统计方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建立并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对国家、市及区县(自治县)监控重点污染源实施联网在线自动监控,构建污染物排放三级立体监测体系,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今年内,市统计局要完成对全市年耗标准煤5000吨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的调查摸底,并逐步建立重点用能单位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2008年年底前,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区县单位GDP能耗指标季度核算制度。改进统计方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加强能源统计巡查,不定期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市统计局、市经委要继续做好单位GDP能耗等指标公报工作。

(二十五)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市经委负责抓紧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固定资产项目可研报告均应编制节能篇章。年新增综合用能3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编制专门的合理用能报告,经市节能专业机构评估后报市经委组织审查。未经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各部门一律不得予以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供能单位不得供应能源。项目建成后,将节能情况作为验收内容纳入验收程序,凡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予通过工程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

(二十六)加快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高效节能产品,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市质监局在年内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自愿性节能产品认定,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开展节能产品认定,公布《节能产品推广目录》,加大推广力度。

(二十七)强化重点企业总量减排管理。根据市政府与各区县(自治县)政府签订的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要加强对重点企业总量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工程减排、结构调整减排和管理减排三项减排措施。工程减排措施的重点是加强对燃煤电厂、工业锅炉、窑炉的治理,加强污水处理厂及其管网建设等;结构调整减排主要是关闭落后生产能力的行业,包括小火电、小钢铁、炼焦、水泥、碳化石及造纸、制革等行业;管理减排的重点是国控重点污染源提高达标排放率,循环流化床锅炉完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市环保局排污监控系统联网。

(二十八)加强管理队伍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市级督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污染减排监管体制。积极研究进一步完善环保管理体制机制问题。加快各级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开展国家重点监控污染企业实行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加强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的条件建设,适时更新监测设备和仪器,开展人员培训。加强总量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进一步发挥现有节能管理体系的作用,加强人员素质的培训提高,强化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能力建设,充实力量,增加投入,提高装备技术水平和监测人员素质。

七、完善法制建设,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二十九)建立完善法规体系。抓紧制定《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重庆市资源综合利用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能源利用监测条例》、《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重庆市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办法》、《重庆市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加价收费办法》、《重庆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重庆市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办法》、《重庆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等配套法规、规章。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突出节能减排法规的强制性和可操作性。

(三十)进一步完善节能减排标准。继续完善能耗限额标准及环保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严格实施。抓紧推进《重庆市火电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重庆市水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重庆市钢铁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的制定。市经委要在目前已制定、公布的能耗限额基础上,会同有关单位继续组织制定和完善各类产品、设备和建筑耗电、耗煤、耗气限额,使其基本覆盖我市主要工业产品、通用设备和各类公共建筑。市经委要尽快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制定能耗超限额使用、污染物超标排放加价收费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十一)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加强设施日常运行监管。燃煤电厂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账。2007年底前,所有燃煤脱硫机组要与市环保局完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要加大处罚力度,并将运行情况向社会公布。完善烟气脱硫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组织开展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

(三十二)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规模和减排量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区县(自治县)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要追究相关责任。

(三十三)严格执法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年耗标准煤5000吨以上重点用能单位和市级重点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强化上市公司节能环保核查工作。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

八、加大投入,完善激励机制

(三十四)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市级财政将逐年加大市级预算内资金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投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也应逐步加大公共财政对节能减排的投入,以带动全社会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确保节能减排任务的完成。

(三十五)加强节能减排领域金融服务和支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研究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安排中进一步突出对节能减排项目的支持。环保部门与金融部门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

(三十六)支持重点示范项目建设。经市经委、市环保局核准后列入市级节能减排重点示范项目计划的工程,将优先给予贷款贴息或财政补贴的优惠,同时免征土建设施建设所涉及的各种行政规费。财政、环保部门在安排排污费时,应优先考虑污染物减排重点项目。

(三十七)培育节能减排服务产业。重点要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我市节能减排服务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十一五”期间要重点引进一批国内外实力雄厚、技术先进的节能减排服务公司来渝投资合作,同时要大力扶持我市节能减排服务企业发展,培育、壮大一批重点节能减排服务企业。市工商、税务部门和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各担保公司等单位要重点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的支持力度。

(三十八)实施总量减排七项保障措施。一是强化区域限批政策,严格控制增量;二是建立减排措施督察调度制度,适时把握减排形势;三是落实有利于减排的价格政策,形成减排激励机制;四是拓宽减排投资渠道,落实减排资金投入;五是制(修)订污染物排放标准,提高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六是实行“一票否决”制,严格责任追究;七是加大执法监督宣传力度,奖罚分明。

(三十九)市经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和市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要求,对国家制定的有利于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抓紧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结合我市开展统筹城乡综合改革试点的实际,建立和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九、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节能减排意识

(四十)周密组织开展节能减排系列宣传。市文化广电局应同市委宣传部、市经委、市环保局等部门制订节能减排年度宣传计划。在市各主要媒体开设专栏,集中宣传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和企业先进节能减排经验,曝光一批浪费能源、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企业。选择一批节能减排先进企业、机关、学校等,作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基地试点。

(四十一)深入开展节能宣传周活动。市经委、市环保局应同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局等部门,制订节能宣传周工作方案,通过展览、电视、报纸等多种途径,开展系列宣传活动。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安排好本地的节能宣传周活动,落实专项节能宣传经费,重点宣传国家有关节能减排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宣传节能减排对促进经济发展、保护环境的重要意义,宣传日常生产、生活节能及环境保护常识、知识等。

(四十二)加强节能减排基础教育。市教委要将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基础教育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重点推进。要将节能减排基本常识和科学知识作为重要教学内容,纳入日常课程安排,各级学校应每年定期组织开展节能减排的培训和生活实践,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培育学生的能源节约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教育学生树立“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正确理念。

(四十三)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引导。全市广播电视、报业出版等各新闻媒体都要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宣传,优先安排节能减排宣传时段和版面,及时报道我市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将节能减排宣传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紧抓不懈。

(四十四)表彰、奖励节能减排先进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对在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组织媒体宣传节能减排先进典型,揭露和曝光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

十、充分发挥政府机构示范作用

(四十五)政府机构率先垂范。严格执行《重庆市市级机关资源节约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全市各级政府机关要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明确具体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将节能纳入机关年度考核,按规定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送资源消耗统计报表。切实做好能源消耗统计、分析工作,加强量化管理,检查督促节能措施的落实情况。加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力度,不断完善相关机制,提高节能产品采购的透明度和效能。

(四十六)抓好政府机构办公设施和设备节能。凡新建或改造的政府机构办公建筑必须采用节能材料及围护结构,并达到节能65%的标准。今年市级机关率先实现全部使用节能灯,到“十一五”期末,全市各级政府机关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使用节能灯。全面开展食堂燃气灶具改造,“十一五”期间实现食堂节气20%.率先开展政府办公楼空调系统低成本改造,推动公务车节油,在市级机关推广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制度。力争到2010年,实现节电、节水20%以上,单位建筑能耗和人均能耗降低20%以上的目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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