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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江府办(2008)1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2-03

施行日期:2008-02-0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节能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二月三日

江门市节能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节能工作的意见》(粤府[2006]120号)和《印发广东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2007]66号)精神,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强化全市节能工作,确保实现省下达我市“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能耗下降18%的目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的有关要求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节能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加快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产业结构重型化日益凸显,能源消耗需求不断增加,能源安全问题更加突出,尤其是我市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尚未根本性改变,直接加剧资源和环境的压力。能源问题已成为制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解决我市能源问题的根本出路就是要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优先的原则,大力推进节能降耗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进一步强化节能工作,是保障我市能源供应,确保经济安全,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经济运行质量的迫切要求,也是我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的现实需要。

二、节能工作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以建设节约型社会为目标,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加快节能技术进步为根本,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实行有效的激励政策措施,强化全社会的节能意识,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动市场主体节能的自觉性,加快构建节约型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节能促进科学发展,以科学发展推动节能工作,做到节能与发展相互促进;坚持节能优先,效率为本,着力实现开发与节约并举;坚持把节能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主攻方向,从根本上改变高耗能、高污染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实施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努力营造有利于节能的体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

三、节能工作主要目标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一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分解方案的通知》(粤府[2006]125号)要求,到2010年,全市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较完善的节能法规和标准体系、政策保障体系、技术支撑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形成市场主体自觉节能的机制,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按2005年不变价格计算)从2005年的0.88吨标煤/万元下降到0.72吨标煤/万元,比“十五”期末下降18%.

四、节能工作的重点任务

(一)积极构建节能型产业体系

1、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各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2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九大产业发展规划(2005-2010年)的通知》(粤府(2005)15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修订版)的通知》(粤府办(2005)15号)和《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广东新型工业化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3)44号)等文件精神,大力发展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高新技术产业和先进制造业。要严格控制新开工高耗能项目,对企业搬迁改造实行严格的能耗准入管理。对于能源消耗大的重化工业,要加快节能技术进步及技术的推广使用,提高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新建的重化工业项目单位产品能耗必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建立健全产业退出机制,按市场化原则淘汰高能耗、重污染、低效率的产业。加快关闭、淘汰冶金、电镀、皮革、印染、化工、水泥等行业中能耗高、污染大、效益差的企业。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和设备。研究落实关于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的措施。 (由市发展改革局、市经贸局、市科技局等部门负责)

2、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认真落实《关于加快我省服务业发展和改革的意见》(粤府(2005)1号)等文件精神,大力发展金融、现代物流、会展、旅游、文化、传播媒体、信息服务等市场潜力大、能耗低、污染少的现代服务业,努力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积极发展生产服务业,促进服务业与工业协调发展。 (由市发展改革局、市经贸局、市旅游局等部门负责)

3、优化产业组织结构。以项目和产业集群为载体,合理规划产业和地区布局,优化能源利用系统。加快建立循环经济生态型工业园区,大力发展产业集群,按生态产业链进行规划布局和建设改造,逐步建立起资源能源梯级利用、综合规划的循环经济体系。到2010年,初步建成3个节约型、循环型生态工业园区。(由市经贸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等部门负责)

4、优化能源结构。统筹规划电源电网建设,大力发展核电,优化发展火电,适度发展天然气电,合理配置抽水蓄能电站,加快发展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全面实施 “上大压小”工程,加快小火电机组淘汰退役步伐。积极开拓天然气利用市场。加快推广使用大容量、低能耗发电机组,采用先进的输、变、配电技术和设备。鼓励发展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等重点节能工程。(由市发展改革局、市经贸局、市建设局等部门负责)

(二)着力推动重点领域节能工作

1、强化工业节能。突出抓好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纺织印染、制浆和造纸等重点耗能行业和企业节能工作。“十一五”期间,我市列入省“双千节能行动”的62家重点耗能企业要实现节能59.08万吨标煤,要重点抓好落实,加强监管指导,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重点耗能企业编制节能规划,开展能源审计,定期报告能源利用状况。(由市经贸局、市统计局、市质监局等部门负责)

2、推进建筑节能。“十一五”期间,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必须严格实施和达到节能50%的设计标准。建立和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运行节能技术监管体系,对现有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办公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加快推进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大力发展和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由市建设局牵头,会同市法制局起草《江门市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10月底前完成)

3、加强交通节能。合理进行城市(际)功能区和快速公交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严格实施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限制高油耗汽车发展,鼓励节能环保型汽车发展,加快淘汰老旧汽车、船舶,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加快开发和推广液化石油气(LPG)、液化天然气(LNG)、二甲醚、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等代用燃料和清洁燃料汽车,推动交通节能科技进步。(由市交通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江门市交通节能实施方案》,2008年3月底前完成)

4、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居民住宅中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办公设备、家用电器、照明产品等。合理控制室内空调温度,除特定用途外,公共建筑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由市建设局、市经贸局等部门负责)

5、抓好农村节能。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快我省农村沼气工程建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40号)要求,积极推进农村沼气工程,推广剩?节煤灶,因地制宜发展小水电、风能、太阳能及农作物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加强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更新改造,加快淘汰和更新落后农业机械和渔船装备。制订农村推广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除水能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农业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江门市农村节能实施方案》,2008年3月底前完成)

6、发挥政府机构节能示范作用。认真贯彻落实《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政府机构节约资源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6)47号)要求,各级机关带头节能,做全社会节能的表率,以节电、节油为重点,抓好办公楼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及公务车节能,加强对用能设施的节能管理,降低办公设备的待机能耗。(由各市、区政府,市经贸局、市发展改革局等部门负责)

(三)加快节能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

1、加强节能技术创新。要将节能领域的共性和关键性技术纳入科技开发计划和产业发展计划,大力促进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自主创新。结合节能重大项目建设,积极推动开发能源节约和替代技术、能源梯级利用和综合优化技术、重大机电产品节能降耗技术等。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积极研发制造节能、节水、节材、低耗、环保型装备,研发应用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附加值的技术工艺。研究和提出节能技术的年度和“十一五”期间的科技开发计划和产业发展计划。(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经贸局、市发展改革局等部门负责)

2、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节能技术、节能设备、节能工艺和节能材料;组织实施能源系统优化、冷热电三联供、炉窑改造、绿色照明等重点节能改造专项工程;鼓励推广节能自愿协议、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新机制;同时,加快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引导有关行业协会及时跟踪了解本行业有关节能信息,做好行业咨询、服务等工作。研究落实加快节能技术推进与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由市经贸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等部门负责)

3、加强节能技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参加国内外节能交流活动,及时掌握先进节能技术发展的动态和信息,积极引进先进的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重点加强与港澳地区在节能环保领域的合作。按照结合省的统筹安排,支持我市重点耗能企业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利用清洁发展机制(CDM),推动我市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环保产业的发展。(由市经贸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环保局等部门负责)

(四)推进节能监管法制化、规范化

1、加强节能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管体制,加快建立市级节能监察中心。按照国家公布淘汰的落后工艺和产品目录制订强制淘汰的具体安排和时间表,并督促各地严格执行。各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实节能管理力量,完善节能监督体系,进一步加大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测(监察)。对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要建立节能举报制度,提高群众参与度。(由市编办牵头,会同市经贸局制订《江门市节能监察中心组建方案》,2008年3月底前完成)

2、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经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研究制订我市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有关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经贸局制订《江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2008年3月底前完成)

3、加强节能统计和计量管理工作。要建立并完善我市节能统计系统,确保节能统计数据真实可靠。要加强对我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的审核,确保公报指标数据准确、及时。研究建立我市能源消耗监测预警制度。各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统计部门依法进行节能统计调查、统计执法和数据发布。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督促我市企业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由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贸局等部门负责)

4、健全电力需求侧和电力调度管理。切实落实《广东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综合优势,推进“能效电厂”试点工作,提高电能使用效率。进一步改进发电调度规则,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实现电力节能、环保和经济调度。(由市经贸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江门供电局等部门负责)

(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

1、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着力从企业、园区、社会三个层面推进循环经济发展:一是抓好企业层面工作。积极组织企业向国家、省申报循环经济项目,争取国家和省相关部门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推进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积极鼓励和引导更多的企业加入到发展循环经济行列中来,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国家、省的循环经济试点,进一步做大循环经济规模。加强对冶金、电力、煤炭、化工、建材、造纸、酿造、印染、皮革等废弃物产生量大、污染重的重点行业的管理,引导企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废气、余压余热等进行回收利用,推动不同行业的企业通过产业链的延伸和耦合,实现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充分发挥建材、冶金、电力等行业对废弃物的消化功能,实现废弃物的最大资源化,实现“三废”综合利用产业化。二是抓好园区层面工作。重点推动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园区广东银洲湖纸业基地的建设,协调新会区相关部门落实好纸业基地有关规划,加强与国家、省有关部门沟通联系,争取把该基地列入国家第二批循环经济试点园区。协调台山市抓好再生资源工业园区开发建设,培育循环经济发展的新亮点。研究制定在园区层面上推广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指导意见,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循环经济园区试点,以循环经济理念指导园区规划建设,引导园区内相关联企业在资源利用上进行耦合,加强资源循环综合利用。三是抓好社会层面工作。进一步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探讨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机制,促进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建设,支持在社区和非居民区建设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最大限度实现废旧资源的再利用、资源化。积极推进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由市经贸局牵头制订和完善《江门市发展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2008年3月底前完成)

2、积极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加强工业和建筑废弃物的综合利用,重点抓好粉煤灰和煤矸石等大宗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以及建筑渣土和建筑工程废弃物的管理和综合利用,推进化工废渣及有机废水综合利用为重点的工业废物综合利用,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及“禁实”工作;推动城市供水节水和生活垃圾资源化工作。对建筑施工单位加强监督检查,对混凝土自拌行为要加大整顿力度,大力推广商品混凝土。积极开展好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认真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向省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技术)认定。要落实好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税收减免调动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积极性,引导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发展壮大。(市建设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推动新型墙体禁止实心粘土砖实施方案》和《推广商品混凝土严禁自拌混凝土实施方案》,2008年3月底前完成)

3、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制定出台《关于加快我市工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意见》,明确清洁生产的具体领域和重点企业。大力推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省级以上循环经济试点企业以及列入省“双千节能行动”的重点耗能企业和年综合能耗超过1万吨标准煤的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每年下达各市、区完成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若干家的任务指标,力争到2011年,全市完成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达到100家左右。各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推行清洁生产工作负总责,把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加强对该类企业清洁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企业按时完成审核工作。(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同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制订《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清洁生产工作的意见》,2008年3月底前完成)

(六)制定和完善节能引导和扶持政策

1、加强对节能工作的扶持与引导。市本级财政要设立节能专项资金,加大对节能工作的支持,采龋ü助、奖励等方式,重点支持重点节能工程、示范项目、高效节能产品推广以及节能执法监管、支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等,各市、区要配套相应资金,上下一致,形成合力,积极推动节能工作。财政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要优先支持、采用列入节能产品目录的产品,发挥政府对节能的引导作用。调整优化现有技术改造等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和结构,重点向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节能示范项目及高效节能产品推广倾斜,促进企业节能产品、设备和技术自主创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经贸局提出《市本级设立节能专项资金方案》,2008年3月底完成)

2、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的引导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电、油、气等能源价格的传导和联动机制。按照鼓励低能耗、约束高能耗的原则,认真落实国家差别电价政策,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完善电力分时电价办法,引导用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研究制订能耗超限额加价制度,利用价格机制约束能源消耗。鼓励科研机构、科研人员与企业(用户)合作研制节能设备、节能产品和节能技术,或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参与节能效益分成等多种方式,推动企业(用户)的节能降耗工作。(由市物价局、市经贸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等部门负责)

3、建立节能奖励制度。各市、区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奖励办法,对在节能管理、节能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要建立节能奖励制度,对节能工作做出较大贡献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由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各市(区)政府负责)

(七)加强节能的宣传

每年制定我市建设节约型社会宣传方案,指导新闻媒体加强节能舆论宣传和引导,营造全民参与节能的良好社会氛围。以社区为重点,大力宣传日常节能常识;要加强对学生的节能教育,通过校园网、板报、团队主题活动等宣传载体和形式加强宣传教育,特别要加强对大中专学生的节能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节能观念。(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教育局、共青团市委、市经贸局等部门负责)

(八)加强节能工作的领导和考核

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和市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领导小组要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定期召开会议,分析我市节能进展情况,研究节能工作的重大问题。

要根据国发(2007)36号文中《关于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施方案》和省制订的《广东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主要做法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励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我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发挥节能政策指挥棒作用,确保实现我市“十一五”节能目标。(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同发展改革、统计等部门制订《江门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2008年上半年完成)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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