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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晋市政发(2008)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3-31

施行日期:2008-03-3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7)4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坚持“资源整合、淘汰落后、优化结构、有偿使用”的方针,通过采取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对非煤矿山企业资源进行整合,对矿山企业生产要素进行重组。按照市场价格对矿业权有偿出让,进行资产化管理,切实做到科学开发、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促进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开采现状和资源条件,按照资源储量与生产规模相匹配、有序开发与统筹规划并行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并按照方案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工作。

(二)坚持以大并小、以优并劣的原则。各县(市、区)应根据资源赋存状况,结合企业重组、改制、改造,以规模大和技术、管理、装备水平高及加工能力强的矿山企业作为主体,整合其他矿山企业;对于实施资源整合的矿山和扩大规模的矿山,要按照储量与规模匹配的原则进行改造,提高矿山企业生产加工能力。

(三)坚持有偿出让、优化配置的原则。对通过行政审批无偿取得采矿权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以资金方式或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以折股方式向国家缴纳采矿权价款,实行有偿使用。拟保留的矿山企业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原则上可对周边关闭矿资源或可利用的边角资源进行整合。

(四)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要以资源为基础,以矿业权为纽带,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整合工作。

(五)坚持统筹兼顾、公开公正的原则。要兼顾各方利益,依法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积极稳妥推进,维护社会稳定。要公开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信息,公正解决、处理有关问题,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目标任务

全市已开发的非煤矿产资源主要有硫铁矿、铁矿、铝土矿、石灰石矿、砖瓦粘土矿。其中,硫铁矿已在煤炭资源整合中全部淘汰关闭;石灰石矿已全部实施了有偿出让和有偿并轨;76座铁矿和309座砖瓦粘土矿分别有31座和184座实行了有偿出让。

针对上述实际,结合省政府有关要求,确定全市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目标任务如下:

(一)通过联合、兼并、重组等办法,优化矿山企业结构,重点解决非煤矿山企业布局不合理、一矿多开、批小采大等问题。

(二)通过整合使矿山企业数量明显减少,各县(市、区)压减数量不得低于本辖区非煤矿山企业总数的25%.其中砖瓦粘土矿采矿权设置要严格执行省政府的规定。

(三)对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实行有偿使用。

(四)全面提高非煤矿山企业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整合后矿山企业资源回采率要达到70%以上,采矿贫化率不超过10%.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四、整合和有偿使用范围

《采矿许可证》2006年1月1日后到期的、已划定矿区范围的、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公开拍卖采矿权正在划定矿区范围的矿山,全部纳入本次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基数。通过行政审批取得采矿权的一律实行有偿出让。

《采矿许可证》2006年1月1日前到期未延续登记的矿山以及方案中确定为淘汰关闭的非煤矿山,不纳入本次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基数,也不再实行有偿使用。

五、整合方式

以符合保留条件的矿山为基础,通过合并矿区、联合改造以及对已关闭矿山的剩余资源、零星边角的空白资源及相邻矿山所划出资源进行整合,优化开采布局,实现规模化开采。

六、整合要求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煤矿山企业应予关闭,其资源不得参与本次整合:

1、位于重要风景区范围内、重点文物保护区内、地质遗迹保护区内、重要泉域水出露带范围内的矿山。

2、位于公路、铁路两侧规定保护范围内、城市规划区内和重点建设工程地带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

3、矿产资源已经枯竭的、保有资源/储量的服务年限不足1年的矿山。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采区域内的矿山。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煤矿山企业应予关闭,其资源具备整合条件的可以参与整合:

1、经安监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2、矿区面积小,不便于布置采掘系统的。

3、三年内存在两次及以上超层越界开采行为的矿山。

(三)整合保留的矿山其设计生产加工能力不得低于省政府实施意见确定的最低生产规模要求。

七、储量核查及价款评估基准日

单独保留和进行资源整合的矿山企业,其储量核查及采矿权价款评估基准日均确定为2007年12月31日。

八、资源储量的核查和认定

根据批准的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由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组织经市国土资源局备案的地勘单位,对所有单独保留和参与资源整合的矿山进行储量核查,并编制储量核查报告。石灰石矿、砖瓦粘土矿和单独保留的铁矿、铝土矿,其资源储量核查报告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评审,其中,铁矿和铝土矿资源储量核查报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增扩资源的铁矿、铝土矿,其资源储量核查报告由专门的评审机构评审,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九、采矿权价款征收标准及有关规定

“山西式”铁矿、铝土矿执行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采矿权价款标准;石灰石、砖瓦粘土矿由市国土资源局综合考虑全市已出让采矿权价款和当前市场情况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整合中新增资源(含本意见下发前已关闭矿的资源),采取协议方式有偿出让的,采矿权价款根据审批权限,以省、市确定的现行采矿权价款标准为基数上浮100%.

采矿权价款原则上一次性缴纳,对总额超过2000万元一次缴纳有困难的,经采矿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在3年内分期缴纳,首期缴纳数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

采矿权价款由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征收,在中央与地方2∶8分成后,公开竞价出让的价款,省、市、县按2∶3∶5比例分成,其他方式出让的价款省、市、县按3∶2∶5比例分成。县级政府分成的采矿权价款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对非煤矿山企业所涉及乡(镇)、村地质环境治理、发展公益事业以及对合法矿井的关闭补偿等。采矿权价款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十、时间安排

(一)2008年4月15日前,各县(市、区)上报关闭矿名单(包括单独关闭的矿山和通过资源整合压减的矿山)。

(二)2008年4月底前,完成非煤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的编制、报送工作。

(三)2008年5月底前,完成各县(市、区)整合方案的审查、核准工作。

(四)2008年7月底前,完成非煤矿山资源储量核查及备案。

(五)2008年8月底前,完成采矿权价款的征收和换发相关证照所需资料的上报。

(六)2008年10月底前,完成采矿权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换发。

(七)2008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的实施工作。

十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晋城市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郭长青任组长,国土、安监、工商、财政、环保、监察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各部门职责如下: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整合出让区域内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组织审查矿区整合方案,征收采矿权价款,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工商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安监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机关负责矿山民爆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民爆物品,核定整合后矿山的民爆物品用量;监察机关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二、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确保实施。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各县(市、区)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并圆满完成。

(二)规范操作,依法推进。整合工作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和有关程序进行,不得违反规程或降低标准。整合矿山方案一经核准,该矿山必须立即停产,进行资源整合。按照方案被列为整合对象但不愿参加整合的矿山,其有关证照到期后,相关部门不得再办理证照延续、变更手续,采矿权按灭失处置,并由县(市、区)政府依法收回纳入整合范围。已列入关闭名单的矿山企业,安检部门要严格按照“六条标准”实施关闭。

(三)健全制度,加强督导。各县(市、区)要建立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推动整合工作扎实开展,严防弄虚作假。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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