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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小火电关停工作实施政策》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赣府厅发(2008)1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3-31

施行日期:2008-03-3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小火电关停工作实施政策》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小火电关停工作实施政策

为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推进电力工业节能减排,确保完成全省“十一五”小火电机组关停计划,参照政策性破产企业的优惠政策和电力行业政策,特制定全省小火电关停工作实施政策。

一、发电量转移及排污指标交易政策

1.对已纳入我省“十一五”小火电关停计划并按期关停的机组,或未列入“十一五”关停计划、但在“十一五”期间主动关停的机组,关停后三年内仍可享受发电量指标。关停后三年内发电量指标按当年全省火电平均利用小时数100%分配。发电量指标可以按照先厂内、后集团内、再省内各集团之间三个顺序进行转移。

2.关停机组企业与发电量指标代发方按照双方协商的比例进行收入分配。

3.电网公司应在调度上优先安排转移电量指标,按期足额支付购电费用,确保关停机组企业享受的年度发电量指标全额完成并获得相应收入。

4.关停机组排污指标在发电量指标代发过渡期由代发企业使用,过渡期后对未分配二氧化硫总量指标的关停5万千瓦级以下小火电机组予以取消,不再保留或转移;对“十一五”期间拟关停单机容量12.5万千瓦级机组,过渡期后二氧化硫排污指标的70%留在该关停机组所在企业或该控股发电集团内部使用(或在省内有偿转让),并重新核发排污许可证。

5.以大代小指标置换交易的形式、管理及电费结算按照省经贸委《关于开展“以大代小”发电量计划指标置换交易试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赣经贸电能发(2007)64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土地利用政策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6.鼓励关停机组企业因地制宜开发利用关停机组的土地资源。对符合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停全部机组的企业,土地处理可享受以下政策:

(1)允许土地使用性质发生改变,可由工业用地转为商业用地,土地进行挂牌交易的手续可适当简化。

(2)同等条件下关停机组企业优先获得土地综合开发权。

(3)商请地方政府大力支持,将土地出售收入按国家规定扣除有关费用后的余额全部安排用于关停机组企业改制。

三、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政策

7.通过上大压小建设的电源项目应优先招用关停机组分流人员,全部关停机组的企业员工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务工优先权。

8.参照赣府发(2005)17号文中关于改制省属企业的职工安置政策,对距离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职工或者连续工龄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职工,采取离岗退养办法,由企业一次性为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养老保险费,并发给适当基本生活费。

9.关停机组企业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本单位及缴费个人失业保险费申请,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缓缴。在企业恢复正常运行后,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10.关停机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提请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实施。

四、财政税收政策

11.关停机组企业除享受我省关于破产改制企业有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以下财政税收政策:

(1)关停机组企业获得的发电量指标代发收入,排污取水指标交易收入、容量补偿收入等,所缴纳的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可专项用于支持解决企业员工安置和就业等问题。机组关停后至土地(房产)获新的使用途径前,可免缴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2)关停机组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按政策规定办理了《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可享受就业再就业相关政策:

①可享受就业再就业资金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由各地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安排,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②可享受当地就业再就业资金给予的就业再就业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由各地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安排。

(3)各级财政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及财力可能,对关闭小火电给予适当补助,以支持节能减排工作。

五、容量替代补偿政策

12.通过上大压小建设的电源项目,项目公司应给予以其替代的关停机组企业一定的容量补偿费,该项目容量补偿费作为工程投资计入电源项目建设成本,允许在经营期内进行摊销。

13.容量补偿费在上大压小项目开工建设之后一次性支付给关停企业,关停机组企业必须专款专用,妥善安置好企业的人员,并对社会和人员的稳定工作负责。发电集团内部容量转移办法由各发电集团自行决定,地方关停机组补偿办法及标准由省统一制定。

2008年3月31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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