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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山权林权若干具体政策的规定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1981-06-26

施行日期:1981-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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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6月26日福建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1981年7月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是保护森林发展林业的根本措施。为了尽快完成这项工作,坚决制止乱砍滥伐,充分调动各方面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加快我省林业生产建设的步伐,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若干具体政策作如下规定:

五、认真落实和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社队集体林业生产,要根据多数群众的意愿,因地制宜,实行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不要搞“一刀切”,不要拘于一种模式。按照林业生产周期性长的特点,着重推行“专业承包,联产计酬”的责任制。育苗、造林、育林、护林和经济林管理,可以包到专业队,专业组,包到户、到劳,联产计酬,或收益分成。林权所有单位要同承包专业队、组、户签订长期承包合同。国营林业生产单位,也要实行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要区别责任制和所有制两者的界限,不能把集体林木变为个人所有,不能把林木采伐权下放给承包责任山的专业队、组或社员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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