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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煤炭企业育林费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筑发(1986)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86-07-15

施行日期:1986-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为了加强我市坑木林基地建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煤炭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省委《关于发展林业生产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对我市征收煤炭企业育林费作如下通知:

一、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营煤矿和集体、个体煤窑,每生产一吨原煤应缴纳煤炭育林费一角。

二、煤炭育林费,国营煤矿由企业主管部门征收,集体和个体煤窑由区林业部门征收。

三、煤炭育林费必须在银行专户储存。国营企业缴纳的育林费,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市林业局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市坑木林基地建设和发展林业生产。集体和个体煤窑缴纳的育林费,由区政府统一掌握,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本区育林、造林和护林。

四、本规定自1986年8月1日起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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