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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和完善全民义务植树责任制的规定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吉政发[1986]9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1986-07-15

施行日期:199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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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全民义务植树责任制,对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确保所植树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尽早健全和完善这项制度,特作如下规定:

一、从现在开始到一九八七年绿化季节到来之前,各地要组织城建、林业等有关部门,做好划分义务植树承包地块和落实责任制的工作,今年搞好试点,明春造林前将义务植树的地块全部落实到承包单位。

二、建立义务植树责任制要突出一个“包”字,即包栽、包管、包成活。其形式可因地制宜。

城市市区义务植树要实行门前、庭院承包责任制。区、街绿化部门要为所辖各单位划分门前承包的义务植树责任区,并提出具体的任务指标、完成期限、管护措施、质量要求和奖惩办法。各机关、单位和居民庭院,按绿化部门的要求自行搞好环境美化。

城镇郊区义务植树要实行单位承包责任制。对城镇郊区的宜林荒山荒地,无论是国营的还是集体的,原则上都由权属单位承包。对权属单位在一九八八年以前无力造林的地块,要由绿化部门划给有绿化能力的机关、厂矿、部队和学校等单位承包。

农村义务植树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形式:(一)通过组织社员尽义务工的形式,绿化公路、乡路、河堤、渠道、荒山和营造环村林,绿化重点工程,并指定专业户承包管护工作,由组织者从公益金中支付给合理报酬。(二)各农户要通过种植葡萄、果树、花卉等搞好自家庭院和宅旁绿化。(三)乡镇或村、社可指定地块,号召农民开展植纪念树(生孩子植同龄树,结婚植同心树,死了人植长生树)活动。还可由集体出土地,通过群团组织营造各种纪念林。(四)有条件的乡镇可组织农民在适当地点义务植树、栽花、种草,并就地取材,添些简易园林设施,为农民休息、游乐提供园地,由乡镇负责管理。

三、义务植树承包地块的林木权属和收益,原则上归承包者所有(义务绿化公共场所除外)。原系集体所有的地块,林木收益也可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三七或二八比例实行分成,大头归承包单位。如管护是由集体负责的,收益的大头可归集体。

四、各单位必须按当地绿化委员会分配的地块和指标承包义务植树任务。对按规定期限完成植树任务的单位,当地林业部门应按绿化委员会发的通知书,予以发放林权执照,并允许在绿化部门指导下,进行间伐利用和主伐生产;对不接受或完不成任务的单位。要按规定收缴绿化费,情节严重的要追查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直至给予经济制裁或纪律处分。

五、各义务植树承包单位要加强义务植树造林地的管护,对乱砍滥伐林木者,承包单位有权予以经济制裁或向司法机关起诉;对发生乱砍滥伐事件又未能查获肇事者的承包单位,绿化委员会应根据情节轻重和有关规定对其实行罚款。

六、各义务植树承包地块要树立永久性标牌,标明承包单位和日期,地块面积以及栽植的树木、花草种类和数量。

七、各市(区)、县每年都要组织一次义务植树检查评比活动、对搞得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搞得差的提出批评或予以处罚。

吉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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