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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关于确定盗伐滥伐林木、毁坏幼树数量计算方法的意见

发布部门:林业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林检法(1989)1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89-01-26

施行日期:1989-0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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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公安处(局)、林业(农林)检察处、林业(农林)审判庭,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林业公司公安处、地区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公安处:

据各地反映,林业公检法机关在办理森林案件中,由于对盗伐滥伐林木数量和毁坏幼树数量计算方法不一致,影响了林业公安机关立案、林业检法机关量刑。现根据林业部(82)林资字第10号《关于颁布<森林资源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的通知》要求和测树学的原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立木材积的计算。立木材积即为立木蓄积,计算方法是: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如:某地区、某树种的出材率为60%。即:

立木材积(立木蓄积)=原木材积÷60%

二、幼树的概念和幼树数量计算。幼树是指生长在幼龄阶段的树木。在森林资源调查中,树木胸径在5cm以下的视为幼树,以“株”为单位进行统计。

林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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