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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关于印发《“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0-11-13

施行日期:2004-04-11

时效性: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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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北”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林业(农林)厅(局):

《“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已于一九九0年十月二十九日经林业部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计划的宏观调控与综合平衡,促进“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依据国家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计划管理,坚持从实际出发,保证重点,择优扶持的原则,做好年度计划与中长期计划的衔接,实行按项目分级管理。

第四条 凡申请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经济政策、林业产业政策和林业行业规划的有关规定。

建设项目的资金安排实行地方投资为主,中央投资为辅的原则。地方投资及各渠道集资原则上不得低于总投资的三分之二,并附有资金主管部门的承诺文件或承诺文件的复制件。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凡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小型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林业部“三北”防护林建设局备案。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或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项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报林业部“三北”防护林建设局初审或审批。其中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含100万元)的建设项目,由林业部“三北”防护林建设局初审,报林业部审批。  大中型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条 “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年度计划应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实行项目管理,按项目投资,投资与任务、效益挂钩。每个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立项,按项目设计,按设计施工,按规定检查验收。不符合项目管理要求的,不得列入年度计划。

第七条 “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年度计划,必须以国家批准的工程建设规划或中长期计划和计划任务书为依据,分级编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林业部“三北”防护林建设局审查后,报林业部审批,由林业部“三北”防护林建设局下达执行。

第八条 纳入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实施。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投资或延长建设期限的,须经原立项审批单位批准。年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计划的,必须经林业部“三北”防护林建设局或林业部批准。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每年要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地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部“三北”防护林建设局和林业部对在建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要定期检查。对不按计划执行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调减或收回“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资金。项目建成后,由批准立项的单位或其委托的下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技术档案。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限期补救改正。

第十条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林业部的有关规定向林业部“三北”防护林建设局定期报送计划统计表,并抄送林业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林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林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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