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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国家土地管理局(已变更)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1-12-12

施行日期:2003-02-20

时效性: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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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土局:

你局琼建法[1991]230号《关于土地管理部门是否有权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人民政府处理。土地管理部门作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处理决定由人民政府下达或者由人民政府授权,加盖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专用章,由土地管理部门行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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