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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宣传贯彻国务院(1990)第55号令,深入开展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桂政办[1992]5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2-05-07

施行日期:1992-05-0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国务院关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第55号令)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这个《条例》的办法([1990]第九号令),先后于一九九0年五月、八月发布实施。这两个令,是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法规。它的贯彻实施,对于土地使用的自我约束机制,以及通过土地有偿使用积累城镇建设滚动发展资金,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广泛宣传和认真贯彻国务院[1990]55号令和自治区人民政府[1990]9号令,深入开展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特作出如下通知:

一、广泛宣传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国务院[1990]55号令颁布实施两周年,《土地管理法》颁布六周年,以及全国“土地日”期间,即自五月下旬到六月下旬的一个月内,在全区广泛开展一次以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活动。通过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懂得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改革的内容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通过召开座谈会、作专题报告、出墙报、撰写文章等多种形式,并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宣传工具,形成一个声势大、覆盖面广的宣传高潮。

二、明确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内容和目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其主要内容是把使用土地从“三无”(无偿、无期、无流动)变为“三有”(有偿、有期、有流动),把土地既作为资源、作为资产进行管理。根据国务院要求,结合我区已试点的实际情况,全区应加快加大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步伐。要在全区范围内普遍开展清理整顿城镇土地市场,依法加强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工作。凡在国务院[1990]第55号令发布后,未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而转让、出租、抵押行为的,一律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责令当事人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在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的基础上,在全区建制镇以上市、县、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划拨制度,逐步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统一出让和有偿划拨,使土地管理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三、做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和地价评估工作。在国家地价管理办法下发之前,各地的基准地价、出让金、增值费、受益金和有偿划拨费、土地使用费、有关罚没金和涉及土地使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的变更登记费用标准,可比照国家现有规定的相关规定,参照梧州市试点做法,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商财政、物价管理部门拟订办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与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直接有关的土地资源调查、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要进一步抓紧抓好。

四、各级政府要把宣传贯彻国务院[1990]55号令,深入进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列入自己的议事日程,把改革的主要任务指标纳入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注意检查、协调、督促,及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使宣传和改革工作开展得既轰轰烈烈又扎扎实实,作出成效。

以上通知,望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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