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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等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第16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8-01-13

施行日期:2008-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等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8年1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八年一月十三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等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经2008年1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江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等8件省政府规章。

附件:江西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共8件)

序号   规章名称   令(文)号   废止理由    1   江西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   赣府发(1987)7号发布,省政府令第74号修正   已被《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所代替。    2   江西省农村救灾扶贫互助储金会管理规定   省政府令第2号发布   调整对象已不存在,实际上已经失效。    3   江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   省政府令第30号发布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本实施办法施行后出台的相关政策相抵触。    4   江西省民族工作办法   省政府令第50号发布,省政府令第107号修正   已被《江西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所代替。    5   江西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53号发布,省政府令第109号修正,省政府令第134号修正   有关强制婚检的规定,与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相抵触。    6   江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98号发布,省政府令第134号修正   已被《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所代替。    7   江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100号发布   已被国务院新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所代替。    8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若干规定   省政府令第112号发布   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所代替。

江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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