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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五自”水库工程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1997]浙政办第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1997-01-31

施行日期:1997-01-31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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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改革水库建设的投资和经营管理体制,加快我省水利水电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省政府《关于实施“五自”水库工程加快发展水利供水事业的通知》(浙政[1996]1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五自”水库工程,是经政府批准,按照“自行筹资、自行建设、自行收费、自行还贷、自行管理”的办法,引入市场机制,吸引社会各方面投资建设经营的水库工程。

现有水库工程的扩建、改造,在建水库工程的改组及引水等水深工程,可参照本办法进行建设和运营。

政府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省水利厅是全省“五自”水库工程建设的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五自”水库工程的规划、建设、质量、收费、运营等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五自”水库工程的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根据水的中长期供求计划,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规划,排出可以实施“五自”水库工程的项目,建立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 “五自”水库工程包括新集、扩建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招投标、质量监督等审批和管理,按国家和省现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程序和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符合申报条件的“五自”水库工程,由各级政府分级审批后实施:

1.总库容不超过5000万立方米,受益或影响范围在本县(市)范围内的水库,由县(市)政府审批,报市(地)水利局、省水利厅备案;

2.总库容不超过5000万立方米,受益或影响范围在同一市(地)同跨县(市)的水库,由市(地)政府(行署)审批,报省水利厅备案;

3.总库容超过5000万立米,或受益、影响范围跨市(地),或按照基建程序由省级以上部门批准立项的水库,由省水利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第九条 经各级政府批准的“五自”水库工程项目,可以享受下列有关政策:

1.可以从全社会供水水价中附加收取每立方米0.2-0.5元“五自”水库工程专项资金,收取标准由市(地)、县(市)政府(行署)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2.根据综合利用型水库公益性和基础性的特点,由各级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扶持“五自”水库工程建设。扶持资金可以实行有偿使用,有偿形式根据项目情况确定。

3.工程水实行新水新价,供水价格按1996年省物价局、水利厅制订的《浙江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其附属水电站的上网电价,按照还本付息、新电新价的原则确定。物价等有关部门在核定水、电价格时,可适当从宽掌握。

4.建设用地可以采取政府特许无偿有期或租赁方式供地,并可以向省申请减免土地征用的有关税费,土地征用后的劳动力由当地政府统一安置。

5.实行税收优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扣、减免工程有关税费。

6.可以以水库为单位单独建设经营,也可以实行从水源到引水、供水的一条龙建设经营。

7.在工程建设时,可以向用水企业、单位预先转让用水权,筹集部分建设资金,收费标准由市(地)、县(市)政府(行署)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 经各级政府批准实施的“五自”水库工程项目,均须列入各级年度投资计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级实行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凡要求列入省级“五自”水库工程计划的项目,由市(地)、县(市)政府(行署)报省水利厅,同时抄省财政厅和省计经委,随文附以下文件:

1.按照基建程序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资金筹措文件;

3.项目财务评价和物价管理权限部门价格承诺文件;

4.从建设到运营负全责的项目法人机构设置文件。

第十二条 省水利厅在收文后一个月内,商省财政厅、计经委、物价局等部门对项目能否列入省级“五自”水库工程计划进行评审,将评审意见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五自”水库工程建设均需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实行项目管理,并按国家基建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水利、计划和财政部门报送基本建设报告、基建财务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

第四章 筹资办法

第十四条 “五自”水库工程的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扶持和按市场机制吸引社会投资相结合的办法筹集。

第十五条 政府扶持资金主要从以下渠道筹集:

㈠省级扶持资金的来源:1.省财政预算内安排;2.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安排;3:粮食附加税中安排;4.水利附加费中安排;5.其他。

㈡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扶持资金的来源:1.财政预算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2.供水水价附加收取的资金;3.有关基金中切块;4.其他。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用于“五自”水库工程建设的资金可以实行有偿扶持、滚动使用,由水利部门负责投放和回收(省级扶持资金省不回收),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经批准列入省级“五自”水库工程的项目,按库容大小和水库功能,省级给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概算总投资5-10%的扶持。市(地)、县(市)政府(行署)也应确定扶持经费的比例。

第十八条 省级扶持资金计划,根据项目资金的筹措到位情况、工程进度等,由省水利厅、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联合下达。

第十九条 除各级政府扶持资金外,项目建设资金的筹集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项目法人共同出资的资本金;

2.贷款,集资,发行债券、股票等融资办法;

3.水权有偿转让和自来水初装费;

4.其他。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条 为确保水利工程安全,“五自”水库工程建设和运营必须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行业统一管理,加强领导,在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经济效益,实现良性运行。

第二十一条 “五自”水库工程防汛调度计划按照现有分级审批权限经审批后严格执行,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五自”水库企业化经营自主权,政府依法保护“五自”水库经营自主权。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资金和财务的监督管理。各级政府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五自”水库资产的转让依法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浙江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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