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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监察证件、标志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水利部

发文字号:水政资[1997]45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7-02-12

施行日期:2004-10-01

时效性:已被修订

字号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法制建设和对水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统一全国水行政执法证件和标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行政执法证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政监察证”,标志为“中国水政监察”胸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政监察”臂章。

第三条 水政监察证件和标志的式样由水利部统一制定(见附件1),并负责监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各流域机构负责审查颁发。证件应加盖颁发机关的印鉴。

第四条 证件和标志在制作时,应标注编码。

编码由六位数字组成,前两位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域机构的编码(见附件2),后四位为水政监察员的序号。

第五条 凡符合水利部规定任职条件的水政监察人员应填写“水政监察员登记表”(见附件3),经考核、任命后,发给证件和标志。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佩带“中国水政监察”胸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政监察臂章”、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政监察证”。

第六条 水政监察证件、标志不得涂改、损毁,不得转借他人。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所在单位,声明作废,并办理补发手续。

第七条 水政监察人员因工作调动或被免去水政监察员资格的,应由所在单位收回其证件和标志,并报原任命机关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7年3月1日起实行。附件:

1、水政监察证件和标志的式样及说明

2、水政监察证件编码表

3、水政监察员登记表附件1:水政监察证件和标志的式样及说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政监察证(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政监察臂章(略)

三、中国水政监察胸章(略)

四、水政监察证件和标志的说明

(一)水政监察证

1、水政监察证的规格为9.0X6.0CM的防伪纸制作。底色印有浅兰色中国水利标志。

2、水政监察证的正面,左上角贴持证人1寸彩色免冠照片,左下角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政监察证件专用章”,在照片的右下角盖颁发证机关的钢印。

背面印有水政监察范围。

3、实行每人两份制。由发证机关统一制作塑封,一份成为可戴式卡式证件,供持证人执行公务时挂在上衣左上口袋处。另一份由持证人随身携带,作为水政监察员身份的证件。

(二)臂章:盾牌形,上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政监察”字样,下有“中国水利标志”及橄榄枝;颜色:外圈、“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及橄榄枝为黄色,“水政监察”及“中国水利标志”为白色,底色为蓝色。

(三)胸章:为适应夏冬服装,制成两种颜色,兰字白底。

白字兰底。图案分三部分:左为“中国水政监察”字样及“中国水利标志”,中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流域机构的编码,右为监察人员的编号。

附件2:水政监察证件编码表

┏━━━━━┯━━━━┯━━━━┯━━━━┓
  ┃ 区 划 │ 编 码 │ 区 划 │ 编 码 ┃
  ┠─────┼────┼────┼────┨
  ┃  长委  │ 02 │ 福建 │ 35 ┃
  ┠─────┼────┼────┼────┨
  ┃  黄委  │ 03 │ 江西 │ 36 ┃
  ┠─────┼────┼────┼────┨
  ┃  淮委  │ 04 │ 山东 │ 37 ┃
  ┠─────┼────┼────┼────┨
  ┃  海委  │ 05 │ 河南 │ 41 ┃
  ┠─────┼────┼────┼────┨
  ┃  珠委  │ 06 │ 湖北 │ 42 ┃
  ┠─────┼────┼────┼────┨
  ┃ 松辽委 │ 07 │ 湖南 │ 43 ┃
  ┠─────┼────┼────┼────┨
  ┃ 太湖局 │ 08 │ 广东 │ 44 ┃
  ┠─────┼────┼────┼────┨
  ┃  北京  │ 11 │ 广西 │ 45 ┃
  ┠─────┼────┼────┼────┨
  ┃  天津  │ 12 │ 海南 │ 46 ┃
  ┠─────┼────┼────┼────┨
  ┃  河北  │ 13 │ 四川 │ 51 ┃
  ┠─────┼────┼────┼────┨
  ┃  山西  │ 14 │ 贵州 │ 52 ┃
  ┠─────┼────┼────┼────┨
  ┃  内蒙  │ 15 │ 云南 │ 53 ┃
  ┠─────┼────┼────┼────┨
  ┃  辽宁  │ 21 │ 西藏 │ 54 ┃
  ┠─────┼────┼────┼────┨
  ┃  吉林  │ 22 │ 陕西 │ 61 ┃
  ┠─────┼────┼────┼────┨
  ┃ 黑龙江 │ 23 │ 甘肃 │ 62 ┃
  ┠─────┼────┼────┼────┨
  ┃  上海  │ 31 │ 青海 │ 63 ┃
  ┠─────┼────┼────┼────┨
  ┃  江苏  │ 32 │ 宁夏 │ 64 ┃
  ┠─────┼────┼────┼────┨
  ┃  浙江  │ 33 │ 新疆 │ 65 ┃
  ┠─────┼────┼────┼────┨
  ┃  安徽  │ 34 │    │    ┃
  ┗━━━━━┷━━━━┷━━━━┷━━━━┛

附件3:水政监察员登记表
        省(市、自治区)   市(地)   县(市、区)

水政监察员登记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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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      │性别│  │出生年月│    │     ┃
  ┠──────┼──────┴──┴──┴────┴────┤     ┃
  ┃工作单位  │                      │     ┃
  ┠──────┼───────┬───────┬──────┤ 照 片 ┃
  ┃职务或职称 │       │文化程度及专业│      │     ┃
  ┠──────┼───────┼───────┼──────┤     ┃
  ┃参加工作时间│       │政治面目   │      │     ┃
  ┠──────┼───────┴───────┴──────┴─────┨
  ┃      │                            ┃
  ┃简历    │                            ┃
  ┃      │                            ┃
  ┠──────┼────────────────────────────┨
  ┃水行政管理 │                            ┃
  ┃培训考核记录│                            ┃
  ┠──────┼─────┬──────┬────┬──────┬───┨
  ┃县(市)级水│     │市(地)级水│    │省(市)级水│   ┃
  ┃行 政 主 管 │     │行 政 主 管 │    │行 政 主 管 │   ┃
  ┃部 门 意 见 │     │部 门 意 见 │    │部 门 意 见 │   ┃
  ┠──────┼────┬┴────┬─┴───┬┴───┬──┴───┨
  ┃      │综合管理│水资源管理│水工程管理│河道管理│水土保持监督┃
  ┃      ├────┼─────┼─────┼────┼──────┨
  ┃ 统  计 │    │     │     │    │      ┃
  ┃      ├────┴────┬┴───┬─┴──┬─┴┬──┬──┨
  ┃ 分  类 │防汛、水文设施管理│行政编制│事业编制│专职│兼职│其他┃
  ┃      ├─────────┼────┼────┼──┼──┼──┨
  ┃      │         │    │    │  │  │  ┃
  ┠──────┼─────────┴────┴────┴──┴──┴──┨
  ┃      │  统计分类中的综合管理栏内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  备 注  │和水政机构的水政监察员。                ┃
  ┃      │                            ┃
  ┗━━━━━━┷━━━━━━━━━━━━━━━━━━━━━━━━━━━━┛

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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