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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规定》修正案

发布部门: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公布日期:1997-06-07

施行日期:1997-06-07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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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处以赔偿损失或罚款者,由园林部门通知交款单位或个人限期交纳。逾期不交者,加一至三倍处罚。拒交者,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修改为“违反本规定处以赔偿损失或罚款者,由园林部门填发罚款决定书,书面通知交款单位或个人。当事人应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或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或者由园林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肥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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