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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函(1999)88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公布日期:1999-07-29

施行日期:1999-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批准<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的请示》(皖政秘〔1999〕4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你省是全国重要的商品粮和能源、原材料生产基地,人均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为此,必须始终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发展、耕地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的关系,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和土地后备资源的开发,实现省域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采取有力措施,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到2010年,全省耕地减少量不得超过12.74万公顷,其中建设占用耕地量不得超过8.67万公顷,生态退耕面积4.06万公顷;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补充耕地量不得少于13.40万公顷;确保全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97.84万公顷,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到507.60万公顷,占现有耕地面积的85%。

四、按照《规划》要求,因地制宜,分区指导,有效地加强对土地利用的调控。淮北平原地区,要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大力推进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加强中低产田改造,努力改善生态环境,保障能源建设用地;沿江平原和江淮丘陵地区,要加强江河的综合治理,根治水患,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加强土地整理;皖西、皖南山区,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禁止毁林开垦,防治水土流失,加强坡耕地改梯田建设,严格保护耕地。

五、在《规划》的指导下,尽快完成省以下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将《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并确保各级规划特别是县、乡两级规划的修编质量。在修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前,不得审批建设用地,更不得未批先用土地。

六、切实做好《规划》实施工作。《规划》是指你省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具有法定效力。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都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核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预审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编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都必须依据《规划》。

你省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国务院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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