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认真做好“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皖政办[1999]3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7-29

施行日期:1999-07-2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林业厅《关于认真做好“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关于认真做好“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的意见(安徽省林业厅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九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在全国范 围内开展第十个五年计划期间(以下简称“十五”期间,即2001~2005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的统一部署,为切实做好我省“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省自1987年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以来,森林资源管理与保护取得显著成效。实践证明,这是符合国情、省情与林情的一项有效措施。但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超限额采伐严重,部分地方或部门未编制采伐限额等。这对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十分不利。依据《森林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在即,做好这项工作,是直接关系到我省面向21世纪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改善的一件大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帮助解决必要的经费和其他困难,协调有关部门与林业部门搞好配合,确保圆满、如期完成编制任务。

二、森林采伐限额编制的总体要求。

一是要充分体现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和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按商品林和生态公益林分别计算合理年采伐量,生态公益林禁止商业性采伐,突出对生态公益林的保护;二是“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要做到全额管理,全面覆盖,不重不漏。国家(包括交通、铁路、部队、水利、煤炭、城建、农垦等非林业系统)、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林木均应编制采伐限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编制办法由省林业厅制订。

三、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原则。

(一)森林资源数据统一和准确有效的原则。编制所用的森林资源数据必须符合要求,实事求是,否则不得使用。(二)总量控制和分类指导的原则。按照商品林中的用材林采伐量低 于生长量和生态林禁止商业性采伐的规定,认真编制和审核年森林采伐限额。商品林和生态 林的划分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在设置总量限额的同时,设置森林采伐类型分项限额和消耗 结构分项限额。森林采伐类型分项限额为:主伐限额、抚育采伐限额、低产林改造限额和更 新采伐限额4类;消耗结构分项限额为:商品材限额、自用材限额和烧材限额3类。(三)森林资源培育和社会需求兼顾的原则。既要考虑森林资源的特点(数量、结构和质量),注重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培育,又要基本满足社会对木材的需求。总的要求是需求服从保护。

四、森林采伐限额编制范围和编制单位。

凡是有森林资源并需要采伐的单位,均应编制“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凡采伐胸高直径5.0厘米以上(含5.0厘米)所消耗的森林和林木蓄积均应纳入采伐限额管理范围之内。采伐竹林亦编制年采伐限额。其编制单位为: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场(采育场)为单位编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县为单位编制;部门管理的林木采伐限额编制单位由省林业厅与各系统省级主管部门商定后另行通知,原则上纳入所在地统一编制采伐限额,所编限额分别予以单列。

五、森林采伐限额编制时间安排和申报程序。

今年9月以前做准备工作,包括方案制定、核实各单位森林资源数据,以及协调铁路、交通、部队、农垦、城建、煤炭、水利等部门编制工作;从10月份起,全面展开编制工作;2 000年2月底前,各编制单位编制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标,经县级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审核汇总,报省林业厅汇总、平衡,经省政府审核后,于2000 年3月底上报国务院审批。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