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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职责》和《贵州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森林火灾处理预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00]4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5-22

施行日期:2000-05-2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职责》和《贵州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森林火灾处理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保护森林就是保护人类自己。火灾是森林的大敌,森林防火是森林资源保护的重要方面。随着我省造林绿化步伐加快和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施,森林面积特别是易着火的中幼林、天然次生林面积逐年增加,森林防火任务越来越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严格落实各项预防扑救措施,明确职责,把森林防火责任真正落到实处,实现森林火灾“打早、打小、打了”。为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省人民政府决定增补武警贵州省总队副参谋长朱庆中、省公安消防总队政委江建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罗祥斌为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五月二十二日

贵州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职责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面负责全省森林防火工作。按照职能分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省森林防火指挥部

召集指挥部成员会议,审议森林防火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政策;发布森林防火重大新闻;提请省人民政府发布森林防火预案和森林防火戒严令;组织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

二、省林业厅

做好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搞好值班调度和统计,建立火灾档案;起草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有关文件,起草森林防火预案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制定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和护林员的管理和培训;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森林防火先进技术;做好各成员单位的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消除火灾隐患;负责火烧迹地的植被恢复;侦破和查处火灾案件。

三、省军区、武警贵州省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

组织解放军、武警、消防官兵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护林防火工作;根据需要就近调集兵力,参加抓救森林火灾;按照指挥部的要求,调集通讯器材、交通工具、扑火机具等支援指挥扑救工作,负责对扑火前线指挥部和火灾现场安全警卫。

四、省公安厅

组织全省公安民警参加护林防火和扑灭森林火灾;组织对森林大火案件的侦破和查处;负责维持扑火现场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五、省计委、省财政厅

监督、检查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计划的实施;保证森林防火省级配套资金到位;督促各地、州、市落实配套资金。

六、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

参与草拟森林防火重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地、县法院、检察院尽快审结森林火灾案件。

七、省经贸委、省商务厅、省粮食局、省物资集团公司

负责森林大火扑救和灾后安置所需粮食、食品、衣物、帐篷等物资的调配和供应。

八、省交通厅、贵阳铁路分局、民航贵州省管理局

及时组织运送扑火人员和救灾物资;协调做好航空巡护和航空灭火;对过往林区的乘客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教育;保证国家对森林防火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九、省广播电视厅

积极开展森林防火公益宣传,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森林防火有关方针、政策;发布森林火险信息。

十、省农办、省农业厅

教育全省农村群众增强森林防火意识,改善落后生产用火;做好农场森林防火工作;

十一、省建设厅

组织风景名胜区的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各项森林防火措施。

十二、省民政厅

负责森林大火善后处理工作,组织对灾民的救济安置和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抚恤。

十三、省劳动厅

协助做好受灾林场职工的就业安置;组织灾区群众劳务输出。

十四、省卫生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组织医务人员及时抢救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调集管理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

十五、省气象局

做好气象卫星遥感火险监测,按时提供长、中、短期天气趋势分析,及时做好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发布高火险天气警报;指定火灾现场附近气象台、站适时进行天气监测预报,做好人工增雨扑火工作。

十六、省邮电管理局、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指导扶持全省森林防火通讯网络建设;尽力保证扑火救灾指挥部与扑火现场的通讯联络畅通;保证国家对森林防火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贵州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森林火灾处理预案

森林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危害性大的自然灾害,对国家经济建设、人民生命财产、生态环境和社会安定都有重大影响。为有效地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减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森林防火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和“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

二、各地凡发生森林火灾,都应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按照行政区域管辖范围,由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森防指)负责组织扑救处理。

上级森防指要积极派员协助下级防火部门组织扑救森林火灾。

三、发生下列森林火灾事故时,由省森防指组织各地、州、市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火场跨越地、州、市行政界线的森林火灾。

(二)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三)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及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森林火灾。

(四)受害森林面积50公顷以上且继续蔓延的森林火灾。

(五)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六)重点人工造林区、世界银行贷款造林区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发生的森林火灾。

(七)需要省森防指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母树林、种子园基地、有较大影响的大片人工林、世行贷款造林区、天然林保护林区等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后,省森防指应立即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评估调查组,赴现场处理事故,写出调查报告,向省人民政府汇报,并将处理情况按程序上报国家林业局、国务院。

五、森林火灾发生地森防指要确保火场信息传递迅速准确,保证扑救指挥通讯联络的畅通和物资供应到位。

六、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森防办)接到第三条所列7种森林火灾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一)与火灾发生地联系,搞清火灾现场准确情况。

(二)逐级报省森防指副指挥长、指挥长,直至国家林业局。地、州、市行政边界发生的火灾,报省森防指;省际边界上发生的火灾报国家林业局。

(三)保持上下联系,随时报告最新火场情况,并督促事故发生地森防指写出书面报告。

(四)根据省人民政府及省森防指领导的指示,及时向省人民政府以及省森防指成员单位和火灾发生地、州、市通报情况,做好应急准备。

七、省森防指正、副指挥长,在接到第三、四条所列森林火灾报告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应到省森防办坐镇指挥。

(二)召开省森防指成员或专家紧急会议,研究火灾的扑救和处置方案,成立临时扑火救灾办事机构,落实扑火责任人员。

(三)立即通知省森防指有关成员单位,采取措施,做好扑火救灾工作。

(四)对于发生在地、州、市行政边界地区的重大以上火灾,由省森防指指定牵头单位,成立联合扑火救灾指挥部,共同扑救。

八、发生重大以上火灾或可能酿成重大火灾及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火灾,由指挥长、副指挥长或委派指挥部其他成员带领森防办、林业公安及有关部门人员迅速赶赴火场,与当地森防指共同组成前线扑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前指),全面指挥扑火救灾工作,处理火灾事故。

前指下设作战组、后勤组、医疗组、火案查处和善后处理组,负责火情监视、兵力部署、扑火指挥、通讯联络、天气预报、后勤保障、火灾查处、新闻报道等。

(一)作战组

组长由地、州、市森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担任,火场调度由地、州、市森防办主任、副主任担任。其职责是:

1.按照前指的部署,及时制订扑火作战方案,并组织实施。

2.准确掌握火情变化和发展趋势,及时了解扑火情况,并负责向前指和上级汇报。

3.及时提出扑火救灾物资供应计划。

4.根据前指部署,调整作战方案,部署和调整兵力、装备。

5.处理火场的紧急避险等工作。

(二)后勤组

由林业、交通、物资、邮电、粮食等单位组成。其职责是:

1.调集和分配扑火机具、通讯器材等。

2.根据前指提出的粮食、物资供应计划,及时组织调配供应。

3.统一组织管理扑火救灾车辆和后勤营地。

4.妥善安排扑火救灾人员的食宿。

(三)医疗组

由卫生部门等单位组成。其职责是:

1.组织管理好扑火救灾的医疗卫生人员。

2.及时组织抢救伤病员。

3.搞好灾区防疫工作。

(四)火灾查处和善后处理组

由公安、民政等单位组成。其职责是:

1.负责火因调查和火灾案犯的抓捕、审理工作。

2.掌握受灾林区社会动态和负责灾区社会治安、警卫工作。

3.做好救灾物资接收、管理工作。

4.做好灾民生命财产的抢救、疏散、安置及对伤亡人员家属的救济和抚恤等。

九、扑火力量

本着以森林消防专业队为主、专群结合的原则,分三个梯队做好扑火准备,由省森防指就近调动,统一指挥。

第一梯队:各地森林消防专业队,实行火灾发生地就近调动原则;凡毗邻火灾地的县以及毗邻地、州、市和林场的森林消防专业队都要立即进入临战状态,随时听候调遣。

第二梯队:当地驻军、武警、消防官兵、公安民警、民兵预备役部队等,由省森防指根据扑火需要就近调集。

第三梯队:地方义务森林消防队,由前指和当地森防指根据火情需要就近调集。

各级森防办、森林消防专业队、义务森林消防队都应视历年火灾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重点火险区〔册亨、望谟、赤水、习水、威宁、黎平、从江、榕江、雷山、剑河、台江、天柱、锦屏县(自治县、市),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重点人工造林区、天然林保护区等〕平时要储备较多的风力灭火机、灭火器、水泵等,并保持完好,保证战时应急调用。在紧急情况下,请求国家林业局支援。义务森林消防队的工具就地调剂解决。

十、通讯联络

邮电、无线电管理部门要运用现代化通讯手段,协助省森防指保证火场内、火场与前指、前指与省森防指通讯畅通,并要按照应急通讯的规定办理。省森防指要坚持24小时值班,赴前指的人员应携带移动电话、车载电台、手持对讲机等赶赴火场,随时保持与省森防指、毗邻地区、火场内部、各扑火突击队指挥员及所在地、州、市、县的相互联系。

省森防指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业务处室,安排专人,固定电话,同省森防指随时保持联系。

十一、火情监视和火场天气预报

省气象局要做地火场的卫星遥感监测,指定当地或附近气象台、站负责火场地区的天气实况监测和按小时计的天气预报服务,并及时、迅速、准确的向前指、省森防指报告。根据扑火需要,省气象部门要按照省森防指的要求,做好人工增雨的准备工作,必要时实施人工增雨。

十二、后勤保障

林业部门要组织调集扑火机具、通讯器材等,保障扑火工作的需要。

铁路、交通部门要组织本系统有关单位为运送扑火人员、救援物资和灾民等优先提供运输工具,为扑火救灾服务。对发生的费用,先运输后结算。

粮食、物资部门要协助林区有关部门做好粮食、食品、衣物、帐篷等救灾物资的调配和供应。

石化部门要根据省森防指的要求,及时就近调运扑火所需的燃油,保证供应。

卫生部门要组织扑火救灾医疗队赶赴火场进行救治,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储备必要的药品、医疗器械,保证救治伤病员的需要。

扑火经费,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支付。

十三、火案查处和善后处理

发生重大火灾后,省森防指要迅速组织公安、检察、林业等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督促和帮助火灾发生地及时查明火因。对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

民政部门要负责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灾民的抢救、疏散、安置以及对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抚恤、救济等工作。

十四、宣传报导

对重、特大森林火灾,可由省森防指安排贵州电视台、贵州人民广播电台、贵州日报社、中央驻黔新闻单位进行现场采访,新闻单位要及时、准确、客观地报导。对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事故的火情发展趋势、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消息,由省森防指新闻发言人发布。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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