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01)5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5-17

施行日期:2001-05-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切实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林业厅)

我省湿地资源十分丰富。湿地面积292895公顷,占全省总面积的1.4%。其中河流湿地面积252056公顷,占湿地总面积的86.0%;湖泊湿地面积7300公顷,占湿地总面积的2.5%;沼泽和沼泽化草甸湿地面积17829公顷,占湿地总面积的6.1%;库塘湿地面积15710公顷,占湿地总面积的5.4%。依托湿地生息的鸟类95种,其中国家Ⅰ级保护动物有朱环、丹顶鹤、黑鹳、白鹳、大鸨,Ⅱ级保护动物有斑嘴鹈鹕,大天鹅、灰鹤、蓑羽鹤、白琵鹭、鸳鸯等,还有鱼类135种,湿地两栖动物28种,爬行动物22种,兽类5种,高等植物193种。国家林业局等16个部委编制的《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已将我省朱环栖息地湿地、经碱淖湿地和三门峡库区湿地列入全国重要湿地名录。

近年来,为了有效保护湿地野生动植物及其赖以生存的湿地生态系统,在省政府重视和支持下,我省先后建立了陕西朱环保护观察站、渭南三河自然保护区、红碱淖自然保护区和合阳黄河自然保护区等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站),积极实施对湿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取得了初步成效。为了切实加强我省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有效保护湿地生态系统,根据《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湿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湿地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它不仅为人类的生产、生活提供多种资源,而且在抵御洪水、调节径流、蓄洪防旱、控制污染、调节气候、控制土壤侵蚀、促淤造陆、美化环境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被誉为“地球之肾”。我省湿地资源十分丰富,但是近年来随着人口增加和经济发展,一些地方捕捞、狩猎、砍伐、采挖等过量获取湿地资源的行为大量增加,导致湿地水质碱化,污染加剧,湖泊萎缩,严重危及湿地生物的生存环境;加之水土流失加重,江河湖泊泥沙淤积,造成我省湿地资源减少,功能和效益下降,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湿地的功能和效益在衰退。各级政府务必予以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保护湿地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管理,保护好湿地资源,使之充分发挥功能和效益。

二、把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力度。湿地资源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是关乎人类生存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要将此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投入和扶持力度,确保各项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顺利开展。各级林业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根据当地湿地资源的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计划,切实把湿地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部门协调,共同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湿地保护管理与开发利用是一项跨行业、跨部门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和协调,理顺关系,明确分工,夯实责任。各级林业、环保、水利、土地和农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保护管理,禁止违规开发天然湿地资源,严格控制湿地污染。特别对已列入全国重要湿地名录的红碱淖、三门峡库区(包括大荔、合阳、潼关和华阴等县市)和朱环栖息地等天然湿地,要严格管理,禁止任何可能破坏湿地生态系统的开发活动。

四、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开展退化湿地恢复工作。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有关加强生态环境建设的要求,对过度开垦造成退化的湿地要有计划、分阶段地实施退田还湖、还沼泽、还河滩工作,逐步恢复天然湿地及野生动物资源,发挥其生态功能。要尽快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切实做到退出一块,恢复保护一块。

五、加强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切实保护好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各地要根据当地湿地资源现状,加快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步伐,对湿地资源实行严格保护。对已建的自然保护区要搞好总体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逐步恢复退化湿地,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及其生物多样性。天然湿地自然保护区内严禁狩猎、毒杀鸟类,禁止挖沙取土和一切不利于保护湿地动植物系统的人为活动,切实有效地保护湿地,为人类生存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2001年5月17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