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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收储土地补偿标准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蚌政办[2002]5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6-24

施行日期:2002-06-2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下发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进一步加大农村改革力度,加大对农村投入力度,加大对“三农”工作领导力度,稳定和完善对农业的各项扶持政策,努力实现粮食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为了巩固已有的工作成果,并切实解决在一些县区不同程度地存在的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真正把中央和省的各项扶持“三农”的政策落到实处,让农民群众切实得到实惠,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继续深入搞好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目前,我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三个确保”和“村村减负,户户受益”目标基本实现。但在一些地方仍存在着转移支付到位差,使用管理不规范,个别地方农民负担监督卡不到户,“三到户”(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税额)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健全,质量不高:“一事一议”筹资不按规定进行,只筹资不办事或者违背本村受益原则,将筹资款在全乡使用;个别地方还在变相向农民乱收费;个别地方灾歉减免不公开、暗箱操作等问题。因此,当前在深入落实税费改革政策中,一定要有针对性地做好以下五项工作。

一是切实做好免征农业税后的各项减负工作,建立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新机制。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起,全省全部免征农业税。市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关于加快发展县域经济的意见》提出,从2005年起,全市农村取消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免征农业税、取消两工后,会给农村的改革和发展带来一系列新的课题。诸如乡镇机构改革问题、农村义务教育问题、农村公益事业发展问题、农村新兴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体系的建立问题等。各县区一定要从免税后的实际出发,认真研究解决面临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快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努力减人、减事、减支。要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认真执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公布的15项涉农收费减免规定。规范“一事一议”,严禁向农民集资摊派,严禁向农民转移负担,深入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治理的重点是:农业生产性费用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农民建房乱收费、农村义务教育乱收费和农民工进城务工乱收费等;全面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四项制度”,进一步提高涉农收费公示制的质量和水平;严格执行农村义务教育“一费制”及农村中小学、乡镇、村级实行报刊订阅限额制;严格执行违反农民负担责任追究制,按照中办、国办下发的有关办法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加大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责任追究力度,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

二是加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在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上,要严格按照中央、省、市的规定,足额配套,及时拨付,不准截留、挪用,确保专款专用。一旦出现了截留、挪用等情况,国家在转移支付上,就要相应扣减转移支付数额,因此务必做到严格管理,专款专用。要着手采集今年的测算基础数据,待省里分配方案出台以后能及时确定我市的分配方案,加快下拨进度。

三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项税费改革政策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各级税改办要积极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回头看”活动,对照中央、省、市有关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规定和要求,认真查找试点工作中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确保各项改革政策不折不扣地得到落实。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不实的,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常年产量明显偏高的,要合理核定,得到多数农民群众的认可。要强化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对信访比较集中、群众反映问题比较强烈的地方进行重点抽查。要进一步加大对典型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坚决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四是积极研究清理乡村不良债务。妥善解决和处理乡村不良债务,关系到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深入进行以及农村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各级税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着手进行核实、登记、归类,摸清底数,要按照“谁借谁还”的原则,认真研究和提出解决的思路和处理意见,通过剥离、核销,债权、债务抵冲,依法削减高利贷,盘活集体资产等有效办法,逐步化解债务,对于涉农债务要优先化解。各级农村金融部门,要会同税改办,做好摸底工作,共同研究解决办法。同时,要及时总结各有关县区在化解乡村不良债务中取得的经验,在全市进行推广。

二、落实好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做好土地流转及征占土地补偿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来,随着国家对农业支持力度的加大,粮食直补、农业税减免政策的出台和粮食价格的上涨,进一步提升了土地的潜在价值。而因土地承包、土地征占补偿等引发的纠纷及上访问题也较为突出。对此,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加以解决。

一是要认真解决农村土地二轮承包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市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已基本结束,但在一些地方还有不少遗留问题,主要是:有的借延包之机多留机动地;有的没有向农户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不与农户签订承包经营合同;还有的地方由于首轮承包没有很好解决人地不均问题,二轮承包又进一步加剧了人地矛盾,造成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等。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和纠正,要坚决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不变的政策。乡村组织已经将外出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别的农户耕作,短期合同的,应当将承包地收益支付给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合同到期后,将土地还给原承包农户耕作;长期合同的,可以修订合同,将承包地及时还给原承包农户。也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给予或提高原承包农户补偿的方式解决。对外出农户中少数没有参加二轮承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如果该农户的户口仍在农村,原则上应同意继续参加土地承包,有条件的应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

各县区要依法行政,认真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加大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县乡两级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并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确保其正常有效地运转。

二是要规范和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目前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上存在的突出问题是: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借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名,随意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缺乏有效的政策指导和法律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长时期无章可循,无法可依;有的地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没有兼顾农民利益,甚至损害农民利益。各县区对此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要求,在土地经营权流转中坚持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规范土地流转。要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种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流转土地的做法。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土地的,流转关系无效,被流转土地应退还原承包人,由其自主决定是否流转。各地不得为租赁土地的企业和大户利益,而侵犯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益。村集体以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取先与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签订流转合同,再由乡村组织动员承包方签字、按手印的办法流转农户承包地,也不得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和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要鼓励和引导农民承包地使用权流转,鼓励和支持种植大户转租转包撂荒土地。有条件的县区可积极探索承包使用权抵押、出租参股等多种流转形式。乡镇要将需要流转的承包地及时进行登记、建档、公布,适时发布承包地流转信息。

三是要认真解决土地征占补偿问题。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集体建设征用、占用承包地,应当依法给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方相应的补偿。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土地所有权人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依法管理、使用;地上附着物补助费支付给所有者或者投资者;青苗补助费支付给承包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应支付给安置系统,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的农民个人。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偿标准是,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4~6倍,但每公顷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5倍。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助费标准,要按省里的规定执行。

集体建设需要占用农民承包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且给予承包方适当的补偿,具体补偿水平可以根据承包地的收益水平和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参照国家征用的补偿标准确定。各县区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充分尊重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确实需要征用、占用的耕地要严格审批手续,依法给予补偿,并将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逐步建立失地农民安置补偿机制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三、认真落实退耕还林政策

退耕还林政策的落实,对于加快我市生态建设进度,实现农业资源的可持续优化利用,稳定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目前,我市在退耕还林政策落实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退耕还林还草质量不高,验收不严;退耕还林地管护工作跟不上,个别地方出现了林草严重毁坏,甚至恢复耕地的现象;不能及时足额兑现钱款。对此,各级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落实解决。

一要认真执行《退耕还林条例》,以条例为准则,规范退耕还林工作。在实施退耕还林工作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都要按条例规范纠正过来,做到依法实施退耕还林。二要对近年来已实施的退耕还林地块、面积、户数,进行一次大核查。该退的退了没有,该还的还了没有,面积准确不准确,要一户一户、一块一块地落实。核查后张榜公布,给群众一个明白,让群众满意。三要切实兑现退耕还林补贴。今年起,国家退耕还林补贴政策已由补贴钱粮变为现金补贴,各县区一定要高度重视退耕还林补贴款兑现工作,将补贴款及时足额兑现到户。四要健全退耕还林还草机制,实行谁退耕还林还草,谁管理、谁受益,耕地的使用权长期不变,切实加强对退耕还林成果的管理保护。

四、做好林灌草产权转让,尽快明晰产权,到户管理

近年来,我市大力实施国家京津风沙源治理、退耕还林、21世纪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三大生态建设项目,取得了显著成效。到2004年底,全市已完成生态建设治理任务518万亩,完成省、市、县公路绿化1300公里,建成生态精品工程30处,工程量比前二十年的总和还要多。目前,突出的问题是如何加强管护,巩固和完善治理成果,以发挥持久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各县区一定要十分珍惜和巩固已有的生态建设成果,认真研究解决生态管护问题,要尽快明晰产权,在搞好试点的基础上,今年5月底前实行到户管理,到户率要达到70%以上。在具体操作中,绝不能搞“一刀切”、“一哄而起”。要因地制宜,区分情况,逐步推进,分步到户。

一是对已经成规模的大面积林带,考虑到分片管理后,不利于林木的集中管护和规模经营,还应以集体管护为主,责成专人统一管理。二是只要群众愿意接收管护的,要尽量到户;群众竞争激烈的,可公开拍卖到户。三是对灌草地的转让要谨慎小心。对小灌草无效益的可先封山禁牧,由专业队管护,待灌木长成有效益后,再明晰产权,下放到户。四是明确“四荒地”的使用权与治理要求,把可利用的四荒地采取拍卖、承包、划拨等形式一次性出让给群众。四荒地的出让仅限于对使用权的有偿、有期限出让,出让期限为30~50年。对于四荒地所在的村民小组的养羊专业户、养羊大户,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购买四荒地。

五、认真落实扶持奶牛养殖园区和发展养羊业的双十三条优惠政策

2003年,我市在大力推进雁门关生态畜牧经济区建设中,为了加快畜牧业发展步伐,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双十三条”优惠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发展畜牧业的积极性,使全市畜牧业有了突破性发展,全市奶牛、羊数量增长势头迅猛。今后,要继续加大落实力度,特别是对40个奶牛养殖园区和100个养羊专业村,从基础设施、贷款、良种培育、畜禽病疫防治各个方面,对照优惠政策逐条加以落实。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急农民所急,想农民所想,帮助他们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在园区建设和保护上尽职尽责,帮助解决各类问题,金融部门要帮助农民落实贷款,奶牛园区要认真解决好科学饲养、繁育和疫病防治,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风险基金,土地部门要帮助农民解决好土地审批问题,龙头企业要确实起到带动作用,在贷款担保、信誉承诺方面为农民做出表率,和农民建立密切的利益共同体。

六、在全市推进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

一是要提高各级对推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的认识。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切实把推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作为当前贯彻党在农村各项政策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是要认真宣传《大同市村务公开条例》。《大同市村务公开条例》2003年12月25日经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已于2004年4月1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2004年7月1日起在全市施行。这是我省第一部以村务公开为内容立法的文件,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大力宣传,让《条例》内容家喻户晓,让广大农民群众了解他们应该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使《条例》深入人心,从而进一步密切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稳定。

三是明确职责,稳步推进。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由主要领导负责、各有关部门参与的领导机构,设立专门办公室,抽调专业人员组织、协调和监督这项工作,要将《条例》内容落实到实处。

四是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各县区人民政府一定要把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纳入乡镇干部目标管理,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建立第一责任人制度,村民委员会主任是实施村务公开的主要负责人。

五是设立公开阵地,及时全面地公开。村级组织要按照《条例》规定的内容、时间,及时、真实、全面地公开,要建立详细的公开档案,对群众提出的质疑和询问,在限定的时间内给予说明或答复,对于弄虚作假、不实事求是的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是建立健全民主监督机制。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要建立有效的民主监督机制,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特别是要建立和健全村民代表的议事会、党员议事会、民主理财小组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将村务公开活动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充分体现广大农民群众的意愿,使村务公开工作逐步推进,取得实效。

以上六个方面政策,要求各县区委、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进行分析研究,找准问题,制定措施,责成分管领导和部门一项一项地解决,一项一项地督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2005年1月20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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