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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通告

发布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穗府(2002)1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2-06-24

施行日期:2002-06-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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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为加强土地管理,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芳村、海珠区农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广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实施,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称区国土房管局)负责办理登记发证的具体事务。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申请人为村民委员会或转制后依法接管村集体土地管理职能的集体经济组织。

三、土地登记的基本单元为宗地。各农民集体依法拥有的土地,包括属于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应连片申请划分宗地,同一所有者的集体土地被铁路、公路、河流或其它国有土地分割开的,应分别申请划分宗地。

四、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机构为土地所在地的区国土房管局。

芳村区国土房管局地址为浣花路浣花南街5号二楼。海珠区国土房管局地址为宝岗大道100号十一楼。

五、区国土房管局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从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02年10月31日止。因故不能如期申请的必须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延期申请。

六、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申请者应当向区国土房管局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空白原件向区国土房管局领取)。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含单位法人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申请的,还应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七、土地所有者应依照本通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申请土地登记,并应当指派代表在地籍调查中出席现场指界,按规定办理权属界线的确认手续。凡未按规定如期申请土地登记或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出席指界的,按照《土地登记规则》、《广东省农村土地登记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权属的集体所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向集体土地所有者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所有证》。

九、违反本《通告》规定,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处理。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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