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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市区土地市场若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暂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丽政发[2003]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1-25

施行日期:2003-01-2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市区土地市场若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丽水市市区土地市场若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暂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浙政发[2001]61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为规范丽水市市区土地市场,现就丽水市市区土地市场若干遗留问题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不改变用途的补办出让

原划拨土地已开发并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但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符合出让条件的,应依法以出让方式实行有偿使用,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

(一)经依法批准的住宅用地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按基准地价的10%及规定的修正系数修正后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工业用地补办出让手续,按基准地价的5%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商业用地补办出让手续,按标定地价的50%补缴土地出让金。

(四)办公楼、写字楼等其他用地补办出让手续,按标定地价的30%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的补办出让

原划拨土地改变为其它用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经申请批准后,按下列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一)划拨土地改变为住宅用途的,按改变后用途的基准地价的40%及规定的修正系数修正后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划拨土地改变为商业用途的,按改变后用途的标定地价的60%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划拨土地改变为办公楼、写字楼等其他用途的,按改变后用途的标定地价的50%补缴土地出让金。

由划拨土地改变为经营性用途且尚未开发的土地一律由政府依法收回,交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后,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三、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的手续补办

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扣除原已交的纯土地出让金后,依照前述第二款规定办理。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确定

(一)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的,其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在该宗地用途的法定最高使用年限范围内确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颁布实施之前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一律以1990年5月19日为起始日;在此之后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权年限以该宗地用途的法定最高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确定。

(二)出让土地改变用途办理出让手续的,改变用途后的出让年限按该宗地现用途规定年限扣除原用途已使用的年限确定。

五、土地出让金的收缴

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划拨和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等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应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清;超过规定期限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按照每日2‰缴纳滞纳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仅适用于2000年7月18日前(以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法律有效证件为准)发生的土地遗留问题的处理;对2000年7月19日以后发生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改变用途等行为,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本意见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三)未尽事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丽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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