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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依法收回原部队农场土地管理的通告

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呼政发(2003)1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3-19

施行日期:2003-03-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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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黄合少镇西讨速号村南、村西的原中国人民解放军51082部队呼市农场使用的男有土地已于2002年8月12日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为切实加强对该土地的管理与保护,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的规定,部队农场土地属国有土地,部队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后,由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市人民政府已将该土地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库,由呼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进行管理和经营。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除呼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该土地上从事耕种等经营活动。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无权经营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进行施肥、平整土地、耕作等行为的,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自己承担,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二00三年三月十九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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