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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皖政(2003)42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7-05

施行日期:2003-07-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依法促进和规范林权管理,巩固和扩大造林绿化成果,切实保障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现根 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退耕还林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就进一步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依法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并登记造册和 发放林权证,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也是实现依法 治林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当前,做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既 是对新造林进行确权发证和对发生变化的林权依法变更登记,也是对过去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延续和完善,对于依法保护森 林资源安全,维护林权人的合法权益,调动全社会力量投入林 业和生态建设,保障农村和林区社会稳定,推进林业可持续发 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建设生 态省的全局和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 重要性,并通过广泛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和 程序,以取得全社会的支持。

二、坚持“谁造谁有,合造共有”政策,做好新造林确权发证工作已确定权属的国有林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投资营造的林木,均属国家所有,由使用该林木的单位依法申请林权登记。城建、园林、交通、铁路、水利、学校、宗教、农垦、工矿、部队等单位在合法的土地上栽植的林木,凡提出林权登记申请的,应依法确权发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营造的林木,归该组织所有。农村居民在自留山、责任山、房前屋后和承包经营的其他土地上栽植的林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业退伍军人、城镇居民以及社会其他人员在合法的土地上投资营造的林木,均归造林者个人所有,由 其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合资、合作营造的林木,按合资、合作方共同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确定林权,登记发证。

义务植树栽植的林木,社会团体或个人在政府提供的场所 营造的纪念林木,归该林地权属单位所有;另有合同或协议的,按合同或协议确权。

三、突出重点,及时开展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退耕还林“林权是核心” 的要求,把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纳入退耕还林工程建设 管理的重要内容,并且作为当前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点,摆 上重要日程,制定退耕还林土地变更登记和原土地承包经营合 同调整的操作细则,抽调专人开展工作,做到当年退耕、当年发证,及时向退耕还林者发放林权证。从实施退耕还林的第二 年起,各级政府应凭退耕还林者提供的退耕还林证和林权证兑 现相关政策。

退耕还林的林权登记发证要坚持在稳定土地所有权的基 础上,根据退耕还林者提出的林权登记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依法确认退耕后的林地使用权和所种林木的所有权。退耕地承 包户申请林权登记的,应持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承包经营合同、退耕还林合同书和退耕还林证;退耕地委托、转让他 人或者与他人合作退耕还林的,还应提供委托、转让或者合作 协议(合同)。进行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应当由国土资源 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手续;退耕还林后 的林地使用权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到期后可按有关法律和法 规继续承包。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的具体办法,由省林业厅 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四、稳定林权归属,逐步换发全国统一的林权证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依法确认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必须发放全国统一式样的新林权证,同时还应当对过去颁发的其他式样林权证书逐步换发为新 林权证。换发新的林权证,是对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规范和完 善,而不是重新确权发证。各地要始终坚持稳定林权归属的原 则,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稳步推进换发新林权证的 工作。

凡林业“三定”时期颁发的山林权所有证、自留山使用证、自营山证等林权证,都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切实保持权属 稳定,并按照群众的意愿,逐步换发新林权证。其中已划定为 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及列入退耕还林工程的,应当 优先换发新林权证。林业“三定”期间已划给农村居民的自留山、责任山以及后来把自留山和责任山合并为自营山的山林,尚未登记发证的,应当依法登记和发放新林权证。

凡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已依法调整或变更的,林权争议依法得到处理的,都应当及时予以登记,发放 新的林权证;非法流转的林权或者林权仍存在争议的,暂不予办理林权登记手续。因自然灾害或依法占用征用林地造成林地灭失 或转为非林地的,应当对原林地权属证书依法予以注销或变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换发新林权证,随意变动林权归属,或者擅自进行林权调整,更不允许挑起新的林权纠纷。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监督林权登记发(换)证涉及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掌握政策界限,依法办事,及时妥善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农村社会稳定。林业、农业、国土、民政、档案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通力合作,认真履行 各自的职责,为林权登记申请人提供便利,做好服务。各地要 完整保存发(换)林权登记证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规范建档;要严格执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有关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 测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的规定(财综〔2001〕43号、计价格〔2001〕1198号文),严禁向农民乱摊派、乱收费,不得以林权登记发证为名增加或变相增加农民负担。林业主管 部门要及时做好林权登记申请的审查和受理工作,加强调查研 究和政策指导,对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监 督。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操作的,依法依纪严肃 处理。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五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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