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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力度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玉政办发[2003]10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9-19

施行日期:2003-09-1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关于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大我市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工作力度,认真解决我市土地市场建设和土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大力度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3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治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35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这次治理整顿工作的重点是查处县、市及两区非法占用土地、非法入市,查处违规设立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擅自协议圈占集体土地办企业和擅自利用集体土地、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行为,工作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要充分认识治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立领导负责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主动协助,切实做到领导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

(一)调整玉林市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金昌宁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黄祖源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吕汉江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顾风旺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骆书荣 市经贸委主任

李有林 市监察局副局长

姚培文 市财政局局长

梁桂南 市建设局局长

吴锡熹 市规划管理局局长

黄业诚 市审计局局长

卢延华 市法制办主任

朱向东 市教育局局长

甘承会 市农业局局长

方权辉 市林业局局长

杨经昌 市水利局局长

谢杰芳 市外经贸局局长

陈 翔 市科技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开展治理整顿的日常具体工作。

办公室主任:吕汉江(兼任)

副 主 任:李有林(兼任)

欧盛新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黎 洪 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

成  员:沈 洋 市国土资源局市场管理科科长

陈德洲 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科科长

黄五林 市国土资源局监察科科长

范金贵 市国土资源局财务科科长

韦兆春 市国土资源局综合科科长

肖洁萍 市国土资源局秘书科副科长

赵 红 市国土资源局秘书科干部

李 忠 市国土资源局监察支队干部

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联系电话:2856357 或2852695.

各县(市)人民政府也要相应调整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

(二)精心组织。各级人民政府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负起治理整顿工作的责任。要组织有关人员,有计划地加大这项工作的力度。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在治理整顿工作中的存在问题。各部门要根据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和配合治理整顿工作。

(三)加强督查。各县(市)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要每月5日前向市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上一个月的工作进展情况。市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也将不定期对各县(市)治理整顿工作进行督查和检查指导。对不按照要求对辖区内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或积极整改的,经市督查组检查或群众举报发现,给予责任人和责任部门通报批评。

(四)玉林市辖两区(玉州区、福绵管理区)的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具体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两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二、加强再学习和再动员

(一)再次动员。市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将于9月中旬组织召开全市进一步加大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会议,再次进行动员部署,把我市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推向深入。

各县市也要及时召开动员会议,特别是前一阶段存在问题较多的县市,必须在这次治理整顿工作中充分发动,狠抓落实,切实抓出成效来。

(二)加强学习。动员会召开后,各县(市)、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和自治区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拟定出本县(市)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具体实施方案。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广泛进行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宣传,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管地的自觉性,提高全社会对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参与程度。

三、加大自查自纠的力度

这次治理整顿工作的重点是加大自查自纠和整改的力度,各县(市)要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的要求,对照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治理整顿。

(一)清理各类开发区。各县(市)对各类开发区的清理率要达到百分之百。主要是查开发区是否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级批准设立,是否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是否违法授权开发区行使供地审批和其他土地管理权,开发区用地是否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是否纳入城市土地统一管理、统一供应,园区内的经营性用地的供应是否纳入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等。

对清理出来的情况,按自治区的要求填写《园区用地情况表》,统一报市治理整顿工作办公室。

(二)清理非法占用土地。各县(市)对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土地、非法圈占集体土地、非法入市及破坏土地市场秩序的违法案件,凡未经处理和尚未终止的,不以时间为限,均纳入本次治理整顿范围。要集中时间,集中人力,对这类违法行为进行彻底的清理,并把清理出来的情况集中归档,专人保存。重点是清理非法圈占集体土地。对清理出来的圈占行为要根据自治区的要求,及时、如实填写《违法圈占土地情况表》,统一上报市治理整顿工作办公室,并在12月20日前对非法圈占土地的行为依法处理完毕。

(三)清理违法违规交易。各县(市)对辖区内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作全面的清理,对清理出来的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要按自治区的要求,严格把关,认真填写《划拨土地非法转让用于房地产开发情况表》、《集体土地非法转让用地房地产开发情况表》,统一上报市治理整顿工作办公室,并在12月20日前对违法违规交易的行为依法处理完毕。

(四)制度不落实问题。各县(市)要在这次治理整顿中积极自查自纠,对不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1]88号)规定建立和落实9项土地市场管理制度(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城市建设用地集中供应、土地收购储备、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土地登记可查询、集体决策、举报和监察介入等制度)的,要抓紧建立,并切实落实。对土地管理松弛、执法不严的,要认真制定措施,予以整改。

四、加大处理的力度

各县(市)对清理出来的问题,必须按照桂国土资发[2003]38号文件的要求进行处理。

(一)加大对开发区的清理工作。

1、凡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要完善有关批准手续。

2、有关人民政府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规定,擅自向各类园区的管理机构下放土地审批权等土地管理职能,或变相下放土地审批、供应权的,必须纠正,撤销有关文件,重新签订出让合同。

3、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类园区的建设用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及时依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调整,并严格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4、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类园区擅自改变批准的土地用途、经营性用地的供应未纳入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重新审批。对拒不撤销文件或不改变供地方式的,以非法批地论处。

(二)加大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理力度,特别是对非法圈占集体土地的处理。

1、对非法圈占集体土地用于建设工业企业的,与农民签订了协议并已支付补偿费且实际已使用土地的,经依法处罚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补办用地手续;符合城镇规划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法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后,补办用地手续。

2、对非法圈占集体土地用于经营性用地的,与农民签订了协议并已支付补偿费且实际已使用土地,符合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经依法处罚后补办用地手续。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圈占的集体土地的行政处罚。

3、圈占集体土地用于其他建设项目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4、加大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理。玉林市辖区范围内,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土地及破坏土地市场秩序的违法案件,凡未经处理和尚未终止的,各县(市)国土资源局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力量进行处理。对土地行政处罚依法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作价处理的,市国土资源、财政、物价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作价处理工作。

(三)加大对违法违规供地和交易的处理力度。

1、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把应当以出让方式供地却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原批准机关自行撤销批准文件,用地单位补签出让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重新确认土地使用权。在治理整顿期间拒不补签出让合同,不补交土地出让金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拒不撤销批准文件的,按非法批地处理。

2、违反《招标拍卖持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规定》(国土资源部11号令)的,在11号令实施前,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或者在11号令实施后,仍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在自查自纠中要作为重点,只要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可以不处理,但必须逐项进行登记和审查,作出说明,并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3、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集体研究决定或擅自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擅自减免土地出让金的,出让文件无效,重新核定土地出让金和重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4、用地单位擅自将原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改为经营性用地的或因债权债务等关系需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国土资源部门同意致使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国土资源部门在治理整顿期间责令办理相关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当事人拒不办理的,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5、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将划拨取得的土地非法转让或用于房地产开发及将集体土地非法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违反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01]88号文件要求,未建立健全和落实9项制度,存在违法供地、多头供地、恶意竞争、土地闲置、未批先用、边报边用,以及造成拖欠征地款项、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等问题的,在自查自纠中要认真剖析,抓紧建立健全和落实制度,对属于违法的问题,不自查自纠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执法犯法或隐瞒不报的,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大督促检查和验收的力度

这次清查和治理整顿工作采取上下联动、自查为主。各县(市)要认真按照桂政办发[2003]134、135号文件的要求,加大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力度,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全面的治理整顿工作进度汇报和工作总结。

市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将采取查看档案资料和外业实地检查的形式,不定期对各县(市)的治理整顿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属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的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的精神,抓紧处理。如在检查或群众举报发现有不清查、不治理整顿和漏报、瞒报的情况,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市治理整顿工作小组将于2003年11月上旬,按照桂国土资发[2003]2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以及市国土资源局8月份对各县(市)治理整顿工作检查验收发现的问题,对各县(市)治理整顿工作进行复查,对复查后仍存在较多问题的县(市)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重新治理整顿。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三年九月十九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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