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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意见

发布部门:中共山东省委

发文字号:鲁发(2003)1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9-24

施行日期:2003-09-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重要性的认识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基础,对于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加快农村小康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近年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政策,积极稳妥地开展了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工作,进一步加大了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引导和规范,促进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和完善,赢得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拥护。但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地方至今没按规定落实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的政策;有的频繁调整土地,高价发包,加重了农民负担;有的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地;有的随意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违法圈占农户承包地搞经营性项目建设;有的“两田制”至今未得到纠正,等等。由此造成的土地纠纷和矛盾比较突出,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和社会稳定。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和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各级、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充分认识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充分认识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把这项工作入扎实地做细做好。

二、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政策

(一)认真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的工作。土地承包期不到30年的,一律延长至30年;承包土地没有落实到户的,要落实到户;没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的,要补签合同并将合同文书发放到户;没有发放经营权证书的,要在2003年年底前发放到户;对超过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5%限额多留的机动地,要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包到户。今后,除对因自然灾害、国家征用和三峡移民等特殊情形失去土地的农户,依照法定程序,可在承包期内个别农户之间进行必要调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农户承包地。

(二)积极稳妥地搞好“两田制”清理整顿。要按照依法、稳妥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两田制”的清理整顿,推动“两田制”向“均田制”平稳过渡。对“口粮田”和“责任田”分别按人口平均承包的“两田制”,要稳定原有的土地承包关系,取消土地承包费,按规定承担农业税及附加,并将承包期延长到30年;原“口粮田”承包比较均衡合理的,可在稳定“口粮田”的基础上,单独对“责任田”进行调整;对所有土地全部按投标方式实行“两田制”且农户之间承包土地不均衡的,要进行全面调整。在整顿“两田制”过程中,对农民在原承包地上的投入要给予合理补偿。对于一次性将“责任田”承包费收齐的村,要将自土地调整到位之日后的承包费全额退还原承包人,确实没有能力退还的,要经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其他补偿办法。对采取其他形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只要承包程序合法、承包费用合理,应执行原合同。

(三)规范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要切实维护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地位和自主权。承包期内,农户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其承包地的流转和流转形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和阻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用应由农户与受让方或承租方协商确定,流转收益归农户所有。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要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和政策宣传,指导流转合同的签订,搞好协调服务,不能租赁农户承包地进行转租或转包,不得不经农户授权代替农户签订流转合同,更不准截留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的建设,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健康有序地试行。

(四)切实维护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和受益权。土地的承包权、经营权和受益权是法律赋予农民的三大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和市场法则,正确处理土地承包30年不变与农业结构调整、土地规模经营、园区建设、二三产业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城市发展用地等方面的关系,从根本土保护好、实现好农民群众的利益。

(五)切实加强农村土地管理。要强化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加强耕地保护。杜绝随意出台土地优惠政策、滥用土地管理权限、乱批滥占耕地、浪费土地资源等严重损害农民利益和国家利益的行为。要合理确定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足额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要积极开展征地制度改革的探索和试点工作。要认真研究解决因土地被征占用而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问题,积极探索利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等农村集体土地收益为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保险等政策措施,消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确保社会稳定。

三、继续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合同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农民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保证,搞好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是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性工作。各地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做好承包合同签订、鉴证、档案管理等工作,维护土地承包合同的严肃性,严禁强行解除未到期的承包合同。要教育农民严格履行承包含同约定的权利和义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统一的土地承包合同及调解、仲裁等文书,彻底扭转土地承包无合同、合同签订不规范、承包合同发放不到户及日常管理无制度的局面,使我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二)加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调解与仲裁工作。做好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合同纠纷的调解与仲裁工作,对于及时化解矛盾、保护农民权益至关重要。各地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队伍建设,依法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仲裁和调解机构,搞好对农村土地承包含同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贯彻落实。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随意调整土地承包关系、乱圈滥占农户承包地、强迫农户流转土地、剥夺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行为。对因农村土地承包政策不落实而引发的案(事)件,纪检、监察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及上一级党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要进一步做好信访工作,对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信访案件,要及时调查核实,认真加以解决。

四、切实加强对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工作,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靠上抓,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具体抓。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宣传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工作力度,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条文和有关精神宣传到村、到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各级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和合同管理机构建设,充实人员,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完善配套政策,加大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农村土地承包法规、政策的严肃性和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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