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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03)18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0-27

施行日期:2003-10-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水利厅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十分艰巨。做好这项改革工作,对进一步加强我区水利基础设施,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二00三年六月十三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建国以来,我区兴建了一大批水利工程,初步建成了防洪、排涝、灌溉、供水、发电等水利工程体系,在抗御水旱灾害,保障经济社会安全,促进工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保护水土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现行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是长期以来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和财政体制改革的推进,以及我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现行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新形势要求,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存在的管理体制不顺、机制不活,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严重不足,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国有水利经营性资产管理运营体制不完善,基层水管单位难以为继等问题愈加突出。这些问题不仅导致大量水利工程得不到正常的维修养护,效益严重衰减,而且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影响了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效益的发挥。因此,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

我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导向,按照自治区事业单位改革及水利改革总体要求,区分水管单位类别,明确水管单位的性质,调整和规范水管单位管理、维护及经营关系,疏通经费来源渠道,推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分离(以下简称管养分离)。通过深化改革,力争在3到5年内,初步建立符合我区区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

??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

??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

??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

??建立较为完善的水利工程管理政策法规体系。

(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则。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内容广泛,同时涉及全区2.64万国营水管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是一件关系全局的大事。改革必须做到态度积极,步子稳妥,扎实推进。为此,改革必须切实把握以下原则:

1.正确处理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既要确保水利工程社会效益的充分发挥,又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降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2.正确处理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关系。既要重视水利工程建设,又要重视水利工程管理,在加大工程建设投资的同时加大工程管理的投入,从根本上解决“重建轻管”问题。

3.正确处理责、权、利的关系。既要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水管单位的权利和责任,又要在水管单位内部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使管理责任、工作效绩和职工的切身利益紧密挂钩。

4.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既要从水利行业的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又要积极稳妥,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把握好改革的时机与步骤,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5.正确处理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既要努力实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又要确保新的管理体制有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6.正确处理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既要解决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又要从各地、各单位的实际出发,围绕改革的总体目标,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地推进改革。

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对象、主要内容及措施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对象是本自治区范围内的国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乡(镇)水管(水保、水利)站(所)是我区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最基层的水利工程管理组织,承担着指导本乡(镇)的防汛、抗旱及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职能,其编制内工作人员的人员经费及公务费用,未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及措施如下:

(一)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1.水利工程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我区水利工程分级管理格局,是经过长期实践形成的,原则上维持不变。如确需要变更管理格局,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对跨地级市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和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除险加固、更新改造等维修养护所需费用,自治区酌情给予适当补助。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推进我区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1]175号)执行。

2.理顺管理关系,强化管理职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转变职能,改善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

水管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效益。

3.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水利工程安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法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水管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其他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业主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责任。

(二)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

1.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根据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将现有水管单位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指承担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只有社会效益、没有经济收益或经济收益极少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称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

第二类是指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库工程、灌区工程、泵站工程管理单位,称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依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性质,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已转制为企业的,维持企业性质不变。

第三类是指承担城市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供水工程、电站(厂)管理单位,称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

水管单位的具体性质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2.严格定编定岗。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实行管养分离后的维修养护人员、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从事经营性资产运营和其他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再核定编制。各水管单位要根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简称《定岗标准》),在批准的编制内合理定岗。在《定岗标准》未出台前,对已有编制的水管单位,可根据水利工程实际情况,并参照《<定岗标准>征求意见稿》合理定岗;对现没有编制的水管单位,按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编制定员试行标准》(SUJ705-81)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重新核定。

(三)全面推进水管单位改革,严格资产管理。

1.根据水管单位的性质和特点,分类推进人事、劳动、工资等内部制度改革。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撤并不合理的管理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在需要设岗的基础上,全面实行聘用制,按岗聘人,职工竞争上岗,并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度;水管单位负责人由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方式选任,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并加强考核,定期考评,实行优胜劣汰。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同时鼓励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灵活多样的分配机制,把职工收入与工作责任和绩效紧密结合起来。可以根据生产特点、人员构成、经费来源等实际情况,实行档案工资与实际收入分离的分配制度,使内部分配向生产一线、关键岗位、优秀人才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

定性为企业的水管单位,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构建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做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水管单位负责人由企业董事会或上级机构依照相关规定聘任,其他职工由水管单位择优聘用,并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工资分配上,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积极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明确职责,以岗定薪,合理拉开各类人员收入差距。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深化内部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工程管护水平,巩固水管体制改革成果。

要努力探索多样化的水利工程管理模式,逐步实行社会化和市场化。对于新建工程,应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管理。

2.规范水管单位的经营活动,严格资产管理。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在财政资金足额到位的情况下,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要在科学划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对内部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职能部门和承担供水、发电等与水利工程有关的多种经营职能部门进行严格划分,将经营部门转制为水管单位下属企业,做到事企分开、财务独立核算;在不影响工程公益性功能发挥的前提下,需将经营部门与水管单位相分离的,必须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在核定的财政资金到位情况下,不得兴办与水利工程无关的多种经营项目,已经兴办的要限期脱钩。企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和经营性水管单位的投资经营活动,原则上应围绕与水利工程相关的项目进行,并保证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的足额到位。

改制为企业的水管单位,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加强国有水利资产管理,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水利工程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负责对水利工程国有资产的监管,同时要积极培育具有一定规模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集团,负责水利经营性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3.强化水利工程目标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推行水利工程目标管理,严格按照考核标准,加强对水管单位的目标管理考核评定工作,规范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完好。

(四)积极推行管养分离。

积极推行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精简管理机构,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

在对水管单位科学定岗和核定管理人员编制的基础上,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业务和养护人员从水管单位剥离出来,独立或联合组建专业化的养护企业,并逐步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养护企业。

推行管养分离可分三步走:

第一步,在维修养护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时,水管单位内部实行管理与维修养护机构、人员、经费分离。即将工程维修养护业务从所属水管单位中剥离出来,把从事大修理、机电安装等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工作人员和相关专业设备集中到一起,独立或者联合组建维修公司、实业公司或水利工程物业管理公司等专业化养护企业,主要承担原单位或其他相关工程及设备的维修养护,财政给予一定的启动资金进行扶持。维修养护人员的工资费用要逐步过渡到按维修养护工作量和定额标准,不按人员编制拨款。对维修养护人员落实项目责任制,实行合同管理;对管理运行人员落实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

第二步,在维修养护资金到位后,将维修养护部门与水管单位分离,但仍以承担原单位的养护任务为主。

第三步,将工程维修养护业务从所属水管单位彻底剥离出来,水管单位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养护企业,使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走上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的道路。

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一步到位,彻底分离。

为确保水利工程管养分离的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应确保经核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到位;各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努力创造条件,培育维修养护市场主体,规范维修养护市场环境。

(五)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计收管理。

1.逐步理顺水价。水利工程供水水费为经营性收费,供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要区别对待,分类定价。农业用水水价按补偿供水成本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非农业用水(不含水力发电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成本、费用、计提合理利润和依法计税的基础上确定。目前农业水价暂时不能达到成本的,由财政补助。根据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应逐步提高水资源费标准。水价要逐步理顺,分步到位,并根据水资源状况、供水成本以及市场供求变化适时调整。

水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审批程序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2.理顺供水体制,建立健全供(排)水管理机构。已建成的供(排)水工程,要及时成立管理机构,明确收费主体,财务独立核算;并做好资产的评估划拨工作。

3.强化计收管理。水利工程水费逐步实行计量收费。对农业供水尚未实行计量收费的,要改进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和方法,逐步推行计量收费。积极培育农村用水户合作组织。非农业用水要实行计量收费,现无计量设施的要限期安装。要改进收费办法,减少收费环节,提高缴费率。要规范收费行为,收取农业水费时,要实行公示制度,接受民主监督。严格禁止乡村两级和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代收水费中任意加码和截留;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用水户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

供水经营者与用水户要通过签订供水合同,规范双方的责任和权利。要充分发挥用水户的监督作用,促进供水经营者降低供水成本。

(六)规范财政支付范围和方式,严格资金管理。

1.根据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的不同,实行不同的财政支付政策。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在职人员经费和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标准,根据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工资政策和人事部门或财政部门确定的工资性补贴以及其他支出标准确定。按照核定的水管单位的编制人数、离退休人数、支出标准核定水管单位财政拨款数。对公用经费按照财政部门确定的事业单位支出标准和编制人数确定财政拨款数,并由水管单位编制预算,纳入部门预算,依照有关程序批准执行。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

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公益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费等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经营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企业负担,更新改造费用在折旧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经营性资产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要纳入单位的经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该类水管单位各种收益的变化情况,以便财政部门实行动态核算,并适时调整财政补贴额度。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所管理的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修养护等资金一般由水管单位自行筹集,对其中公益性部分资产的维修养护由企业负担,更新改造费用在折旧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加强资金积累,提高抗风险的能力,确保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足额到位,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数额,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确定。

2.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为保障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各级人民政府要合理调整水利支出结构,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各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来源主要有:财政预算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包括防洪保安费、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费、河道采砂费等)。从2004年起,自治区的水利建设基金使用结构调整为:55%用于水利工程建设,30%用于水利工程维护,15%用于应急度汛。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自治区级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主要用于自治区直属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对全区非经营性大中型水利工程和贫困地区的非经营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自治区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市级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主要用于市属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以及对所属县(市、区)非经营性骨干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补助;县级维修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县属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

3.严格资金管理。经营性水管单位和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所属企业必须按财政部颁发的《水管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工程折旧。要加强对防汛抗旱经费、工程折旧资金、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更新改造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经费的落实情况、水管单位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七)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1.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广开渠道,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支持和鼓励分流人员大力开展多种经营,特别是旅游、水产养殖、农林畜产项目和建筑施工等具有行业和自身优势的项目。利用水利工程及其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进行生产或经营的企业,要优先安排水管单位分流人员。在清理水管单位现有经营性项目的基础上,要把部分经营性项目的剥离与分流人员的安置结合起来。剥离水管单位兴办的社会职能机构,水管单位所属的学校、医院原则上移交当地政府管理,人员成建制划转。在分流人员的安置过程中,各级人民政府和水利、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统筹安排和协调工作。

2.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各类水管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在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出台前,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水管单位(除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外)仍维持现行养老保险制度。

转制为企业的水管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可参照国家及自治区对转制科研机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各地应做好转制前后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工作。

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桂政发[1997]101号)规定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时,在计算其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以其批准转制为企业之日的前4年本人档案记载的职务工资、固定津贴和活津贴三项之和计算其平均指数。

转制后参加工作并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原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转制水管企业,继续执行自治区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原来实行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和基本养老金支付办法不再改变。

转制前已经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从转制为企业之日的当月起改按本方案规定调整执行。

转制为企业的水管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缴费年限的确认,按劳动合同制工人自签订合同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转制过程中,申请自谋职业的职工,可参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型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桂发[1996]16号)的规定,发给安置费。如与原单位签订有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的标准按原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同时要根据改制单位原来的性质明确经费来源渠道。

(八)税收扶持政策。

经税务机关批准,符合下列条件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以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1.对设在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水管单位,其提供的技术服务和劳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具体范围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附件一、附件二]暂免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我区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的70%(含70%)以上的,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新建水利工程全面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要实现新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机结合。在制定建设方案的同时制定管理方案,核算管理成本,明确工程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对没有管理方案的工程不予立项。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将管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并明确划定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管理设施不健全、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未明确划定的工程不予验收。

(十)积极推进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推进我区农村小型水利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桂政办[2001]175号),按照落实管理主体、明确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益的总体目标要求,明晰所有权,搞活经营权,探索建立以各种形式农村用水合作组织为主的管理体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推行竞价承包、竞价租赁、竞价拍卖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和运行机制。要加强改制回收资金的管理,专款用于发展农村水利,实行滚动发展;要完善管理措施,强化服务功能;要加强改制后的行业管理。

(十一)加强水利工程的环境与安全管理。

1.加强环境保护。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要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符合环保要求,着眼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进行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水管单位要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防护林建设和水土保持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下游生态用水需要。水管单位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应当避免污染水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环保部门要组织开展有关环境监测工作,加强对水利工程及周边区域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2.强化安全管理。水管单位要强化安全意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水利工程及其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开展的旅游等经营项目,需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在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和工程公益性功能发挥的前提下进行。原则上不得将水利工程作为主要交通通道;大坝坝顶、河道堤顶或平台确需兼作公路的,需经科学论证和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未经批准,已作为主要交通通道的,对大坝要限期实行坝路分离,对堤防要限制交通流量。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持水管单位尽快完成水利工程的确权划界工作,明确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十二)加快法制建设,严格依法管理。

要加快制定和完善水利工程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的改革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水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维持水事秩序,维护水利工程的安全。

四、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一)加强组织领导。

自治区成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水利厅,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确保各项措施到位,保障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各市、县(市、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要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依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和推进改革工作,并认真研究和解决改革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自治区直属水管单位的体制改革工作由自治区水利厅具体负责,自治区有关部门、水管单位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认真组织落实改革实施方案,并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稳妥进行改革,确保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和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二)精心组织实施。

各地要在认真制定改革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按照工作步骤,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完善工作程序,规范工作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改革。

要积极开展试点工作,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各地要分别不同地区、不同类型,选择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的水管单位,作为改革的试点单位,进行跟踪研究。通过试点,积累改革经验;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及时处理;对改革中发现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宣传、及时推广。通过改革试点,实现“以点带面”和“以点促面”,全面推进本地区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自治区将选择1-2个县作为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试点联系单位。各市可选择有代表性的水管单位作为本市试点联系单位,并将试点单位名单报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办公室。

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既要大胆借鉴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成功经验,又要立足于水利行业和本单位的实际。根据各水管单位所承担的任务和人员、资产的现状,实行分类指导。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解决措施。

(三)时间要求及工作步骤。

全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要求在3年内完成,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组织准备阶段。2003年12月底前,主要工作是传达部署,成立机构,制定工作计划、全面梳理、宣传沟通、分期培训、出台方案。

第二阶段,具体实施阶段。从2004年1月到2005年12月,分批完成分类定性、定编、定岗及经费测算,明确经费渠道(包括人员经费与维修养护经费),核定水价,强化计收,管养分离、人员分流,落实社保,明确权责,规范管理等项工作。其中:

1.2004年6月底前,完成试点单位的分类定性、定编、定岗、经费测算、经费到位及人员分流工作。试点单位的人员经费及日常公用经费列入2004年地方财政预算。

2.2004年12月底前,完成全区所有水管单位的分类定性、定编、定岗、经费测算、经费到位及人员分流工作。所有水管单位的人员经费及日常公用经费列入2005年地方财政预算。

3.2005年12月底前,全区水管单位的维修养护费全部落实到位。同时要深化水管单位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强化计量收费,提高水电费征收率,全部实现内部管养分离。

第三阶段,完善和总结阶段。2006年底前继续完善水管单位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实现规范化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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