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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玉林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11-16

施行日期:2003-1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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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市矿产资源规划》)已经2003年6月24日市二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函[2003]201号)文件批准,予以发布实施,现就组织实施《市矿产资源规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矿产资源规划》是我市矿产资源管理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生态恢复与治理以及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实施。要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建立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资源优化配置新机制,推进资源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要切实加强矿产勘查工作,拓宽投融资渠道,积极引导和鼓励我市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提高我市矿产资源的保障程度。

三、《市矿产资源规划》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指标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要认真贯彻落实和严格执行,确保《市矿产资源规划》在本行政区内有关部分规划目标的实现。要抓好水泥用石灰岩、高岭土、铁矿、矿泉水和砂石粘土的开采,控制萤石的开采,严禁占用耕地采挖砖瓦粘土;要加强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要严格执行最低开采规模的要求,调减小矿山数目,严格执行《市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开采规划分区制度和开采准入条件,禁采区内的所有矿山必须限期关闭。

四、切实保护矿山生态环境。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督促采矿权人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对已经闭坑的矿山和废弃的矿山,要加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

五、严格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划的要求,严格审查矿业权人的资质条件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在审批权限内,对不符合规划的开采项目,不得批准设立矿山企业,不得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审批权限在上级的,也要按要求提出是否符合规划的意见。

六、积极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要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和矿业权审批权限,大力培育建设。矿业权市场。停止矿业权行政审批,尽量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有偿出让矿业权,充分发挥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

七、要切实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要切实承担起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责任,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规划实施的责任部门,要将规划实施纳入到领导责任制中,并定期进行考核。要广泛宣传,接受社会各界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规划,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的,要坚决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市矿产资源规划》由市国土资源局解释。

玉林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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