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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商品流通企业内部建章建制情况调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财商(1996)25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03-20

施行日期:1996-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市属商业各局(总公司,社)、计划单列商业企业集团、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二分局:

现将财政部财商字(1996)38号《关于开展商品流通企业内部建章建制情况调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调查事项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开展企业内部建章建制情况调查是进一步完善商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促进企业加强财务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一位领导主管此项工作,认真落实到企业。市属企业的调查由主管局布置,区县属企业的调查由区县财政局布置。

二、调查表(一)由1995年决算确定的汇编企业填报,填报时,按表中项目如建立该项制度(以形成书面文字制度为准),以打“√”方式填列;如为未建立该项制度,以打“0”方式填列;如没有与调查表中相关的业务,以打“×”方式填列。主管局和区县财政局在汇总时,按“√”的企业分类以户数填列,同时附汇总说明1份(说明总户数及“√”、“0”、“×”户数情况)。

三、企业填列调查表(一)后,按隶属关系分别报送主管局和区县财政局,由主管局和区县财政局审核汇总后分别于4月25日前报市财政二分局和市财政局商管处。企业报送调查表(一)时,要同时报送内部财务制度1份作为备案。主管局在报送汇总表时,同时报送所属企业的调查表(一)和内部财务制度。调查表(二)由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二分局根据报送的企业调查表(一)和内部财务制度分析汇总填列,并于4月30日前报市财政局商管处(市财政二分局同时报送调查表(一)汇总表)。

四、各区县财政局对于企业制定的好的内部财务制度,请选送份报商管处参考,市财政二分局可选送3?4份报。

财政部关于开展商品流通企业内部建章建制情况调查的通知(财商字〔1996〕39号)

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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