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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烟政办发[2004]2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3-21

施行日期:2004-03-2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芝罘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烟台市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加大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征收力度,确保我市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及时、足额收缴,保证我市河道工程的修建、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支出,根据山东省政府令第128号《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意见。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凡在芝罘区行政区域内省政府令第128号中规定的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应依法缴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以上征收对象中,电力(含电建)、铁路、银行、保险、电信、民航、高速公路、烟草、中石化石油公司等9大行业主业由山东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其中电力行业主业为发、供电企业;铁路主业为铁路客、货运输企业;烟草主业为生产、销售企业;银行、保险包括各类银行(城市信用社或由其更名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恒丰银行、光大银行除外)和各类保险企业;电信包括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网通、中国电信;中石化石油公司为中石化在烟台的石油销售系统。

上述9大行业以外的第三产业、邮政、城市信用社或由其更名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恒丰银行、光大银行、中石化以外的其它销售公司、在芝罘区行政区域内人财物归市区两级政府直接管理的发供电企业单位,均在征费范围之内。

二、征收机构自2003年起,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由地税部门按征收范围和对象代收。

三、征收标准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计征,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计征,各类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收入的1‰计征。

四、征收程序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按年度征收。具体程序为:

(一)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征收。

1.每年1月至5月为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期。超过规定期限未缴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单位,由地税部门负责催缴,并自6月1日起,按省政府第128号令规定,按日加收应缴费额2‰的滞纳金。

2.各缴费单位应提前到地税部门收费窗口领取、填写《烟台市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申报表》,并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到地税部门缴费窗口缴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

(二)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管理。

1.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征收实行票款分离管理。代征机构在征费期内将当月征收的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于每月月末全额存入市财政部门指定的专用帐户。

2.征收机构必须使用烟台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烟台市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专用收据》作为收费凭据。

五、征收手续费代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机构,可按实际进入财政专户总额,年底一次性提取5%的手续费,主要用于征收人员的交通、生活补助和组织宣传工作。

六、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减免应当缴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单位(或个人),因遭受自然灾害、亏损严重(必须经审计部门审计认定)以及其他原因确实无力缴纳的,需填写《烟台市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减免审批表》,并依据市水利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市级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减免审批问题的通知》(烟水字[2002]66号),由市水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可给予减免。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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