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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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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3-22

施行日期:2004-03-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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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玉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玉林市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的管理和保护,确保行洪安全,充分发挥工程的综合效益,保障玉林城区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玉林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玉林市玉林城区的防洪工程。

本办法所称防洪工程,是指玉林城区南流江、清湾江河道及两岸用于防洪排涝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辅助设施,包括河道、防洪堤、堤顶道路、防洪墙、护岸、护堤地、涵闸、涵管、陂坝、排涝泵站、水文监测及其配套设施等。

前款所称玉林城区南流江、清湾江河道,是指南流江自云良坝起、清湾江自二环路起,至玉州区与福绵管理区交界处的河道。

第三条 在玉林城区防洪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从事与防洪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的义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玉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玉林市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管理和保护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协调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管理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玉州区人民政府和防洪工程所经地段的镇人民政府、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协同做好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管理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的防洪抢险工作由玉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统一部署和指挥。

第六条 玉林市南流江防洪工程管理处是玉林市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管理机构,负责玉林城区防洪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监测及保护工作,做好城区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承担以下职责:

(一)初步审查在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各类建设项目对南流江、清湾江防洪的影响;参与审查有关玉林城区河道开发利用规划;

(二)依法制止侵占、破坏或损坏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的行为,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交由水政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三)依法收取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七条 玉林城区防洪工程依据城市规划可采用堤路结合方式建设。

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玉林城区防洪工程堤顶道路的管理,保证道路完好,确保防汛抢险的通畅。

防洪堤后路及堤顶灯、绿化美化、堤顶及周边环境卫生等管理职责,分别由市建设局及其下属路灯、园林、环卫等单位负责。

第八条 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一)玉林城区南流江和清湾江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行洪区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二)防洪堤及堤顶道路属于防洪工程管理范围,防洪堤背水面堤脚线以外十五米以内为防洪堤保护范围。

(三)南流江排洪闸、凉水堰、沙牛江坝;清湾江的大江陂、进仕陂、企石陂等闸坝两端各五十米以内为工程管理范围,上、下游各一百米以内为工程保护范围。

第九条 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管理机构埋设标志界石,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玉林城区南流江和清湾江河道闸坝上、下游各五十米范围内的水域划定为警戒区,并由市防洪工程管理机构设立标志牌。

第十一条 玉林市城区防洪排涝规划确定的南流江和清湾江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防洪工程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为防洪规划保留区。

防洪规划保留区范围内不得建设与防洪工程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涉及防洪规划保留区土地的,有关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核定时,应当征求玉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管理机构的防洪安全监督,不得进行危害玉林城区防洪工程安全运行的活动。

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但其开发利用不得危害防洪工程的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 在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建设设计方案送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管理机构初审后,上报玉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建设单位到有关部门办理准建手续时,应当提供玉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使用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市南流江防洪工程管理机构审查同意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第十四条 利用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停放机动车辆的,应服从交警部门监督管理,按指定位置停放。

第十五条 在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的,应当经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管理机构初审,报玉林市水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再报有关部门批准:

(一)开发建设旅游观光等项目的 ;

(二)采砂、取土、淘金;

(三)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四)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五)需要临时拆除护河设施;

(六)开发利用滩涂。

第十六条 在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的,必须经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再报有关部门批准:

(一)专业放养畜禽、网箱养殖等活动;

(二)设置大型广告牌;

(三)临时作业;

(四)摆摊设点。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防洪堤和护堤地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爆破、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二)在行洪河道内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三)种植阻碍行洪林木和高秆作物;

(四)炸鱼、毒鱼、电鱼、网鱼;

(五)其它影响防洪工程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八条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防洪工程管理机构的正常工作。

在警戒区范围内禁止停泊船只、排筏、捕鱼、游泳等影响工程运行、危及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十九条 修筑越堤道路,必须另行填筑坡道,不得挖低堤顶。

第二十条 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的施工,防洪工程管理机构有权依法进行检查和监督,建设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在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临时性建(构)筑物的单位或个人,须向防洪工程管理机构申报,建(构)筑物须采用可拆通透性结构,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

第二十二条 临时使用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或水域的,应经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管理机构同意。在使用过程对河道堤防等防洪工程设施造成毁损或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承担维修费用。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三条 玉林城区防洪工程属国有资产,其运行管理、维修养护、除险加固、度汛应急、水毁修复所需资金纳入市政府财政年度预算,从市直防洪保安费中拨款解决。如取消征收防洪保安费,由政府从财政预算中另行安排。

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管理机构适时向计划、财政、编制部门报告防洪工程管理维护情况,核定基本支出、防洪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提供财政支付的依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阻挠、威胁防洪工程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蓄意制造水事纠纷,强制管理人员改变防洪工程及设施控制运行方案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玉林城区防洪工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玉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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