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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04]5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5-27

施行日期:2004-05-2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监察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审计局《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意见

长治市监委 长治市国土资源局 长治市农业局 长治市审计局

(2004年5月)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必须“及时给予农民合理补偿”。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市监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审计局决定,对全市1999年以来经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批准的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纠正征用土地中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部署要求,着力解决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批后补偿费支付、管理和使用中的突出问题,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通过监督检查、登记、汇总,掌握土地征用和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的底数,督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个人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给予补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确切落实国家土地管理政策和耕地保护制度。

二、监督检查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此次监督检查的范围是,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经国务院和省、市、县、乡人民政府批准的农地征用、转用方案中确定的土地补偿的管理使用情况。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工作中制定的措施和具体政策情况。检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措施和具体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是否作了清理并已修改或宣布废止。

(二)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核算和支付情况。检查各级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否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核算费用;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给集体经济知识或发放到农民个人是否做到足额到位。

(三)征地公告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各级政府是否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征地“两公告一登记”(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登记)程序 .

(四)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管理情况。征地补偿费是否纳入村集体财务并实行专项管理和监督;村集体财务是否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是否按规定在村集体和农民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被征地农户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土地补偿费是否在管理和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问题。

(五)纠正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问题的情况。检查各级政府对征地补偿费有无监督管理措施,是否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的情况作了全面清理;对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是否作了纠正,有关责任人员是否依纪依法作了处理。

三、监督检查的组织协调

为做好对征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市人民政论成立协调领导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具体的措施和办法。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负责一地区的监督检查工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摸清征用土地数量和补偿费金额,检查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检查各级政府是否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检查征地补偿费在村(组)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将征地补偿费支付、使用纳入村务公开的范围,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组织优做好专项审计工作;审计部门要对征地补偿费拨付、管理情况进行跟踪审计;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严肃查处征用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法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研究和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措施和办法。

四、监督检查的方法、步骤和要求

对征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采取自查、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6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范围和内容,从征地项目入手,对征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自查,自查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提交自查报告。

第二阶段为抽查阶段。7??8月,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的自查纠情况进行抽查,对各县市区的抽查面不少于县市区总数的30%.对农民群众反映征地补偿费分配问题比较突出的县市区要列入重点抽查范围,不受抽查比例的限制,对工作不落实、问题未得到纠正的,在抽查阶段要限期整改。抽查结束后,市政府根据检查情况,建立健全规定制度,并就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以及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9月15日前,报送省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三阶段为重点检查阶段。9??10月,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掌握的情况,有重点地对有关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联合检查,各级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此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省检查组的帮助下积极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公开曝光。

五、几点要求

为使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一)加强领导,确保监督检查工作顺利实施。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是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解决农民失地失业问题,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要把监督检查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县市区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加强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深入实际,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指导和推动这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精心组织,扎实稳妥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管理情况,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扎实稳妥地全面做好监督检查工作。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便于广大干部和农民群众了解和掌握。要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任务和目标。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妥善处理和解决好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中的突出问题。要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及时化解矛盾,务必使问题解决在基层。

(三)严格纪律,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要加大督查力度,严格执行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工作走过场、敖衍塞责、弄虚作假的行为。对自查出来的问题能认真纠正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理或者免予处分;对自查自纠不认真,不落实政策规定甚至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或群体性越级上访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级监察机关要把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作为推动工作落实的重要保证,注意发现案件线索,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要认真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长治市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领导组名单

2、建设项目土地补偿费情况调查表

3、土地征用、转用、占用土地补偿费调查汇总表

附件1:长治市关于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领导组名单

组长:常反堂  副市长

副组长:刘作勇  市纪委副书记、监委主任

杨云光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刘展柱  市纪委常委、监委委员

刘中和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尚长青  市农业局副局长

马宏斌  市审计局纪检组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地市国土资源局。

办公室主任:李志来  市监委执法室主任

办公室副主任:陈虹  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科科长

电话:0355??2114738、0355??2111575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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