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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工业等生产性用地协议出让最低限价和行政划拨用地成本价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金政发[2004]12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9-02

施行日期:2004-09-0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开发区,金西经济开发区、金三角经济开发区、双龙风景旅游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工业项目用地和行政划拨用地管理,全面提高集约用地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实行市区工业等生产性项目用地协议出让最低限价和行政划拨用地成本价,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包括市区所有街道和白龙桥镇、罗店镇、赤松镇、乾西乡、竹马乡、苏孟乡辖区)工业等生产性用地没有列入最低限价范围的,按评估价确定;规划区外的工业等生产性项目用地协议出让最低限价和行政划拨用地成本价按尽量统一、鼓励向开发区(新城区)集中的原则,由各区政府自行制定。

二、工业等生产性用地协议出让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限价,对已草签招商协议的用地项目,已办理土地农转用手续、并缴纳部分出让金的,可以继续按原协议办理;对符合招商引资政策,市政府已作明确规定的用地项目,可按原规定办理;对不符合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有关规定、带有明显圈地行为的用地项目,要依法依规调整或废止用地协议。

三、执行工业等生产性用地最低限价和行政划拨用地成本价时,必须依法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四、工业等生产性用地最低限价和行政划拨用地成本价实行一年一定。

附件:

1、金华市区工业等生产性用地协议出让最低限价一览表

2、金华市区行政划拨用地成本价一览表

二OO四年九月二日

金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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